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53号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刑三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以你与邻居张某乙发生纠纷,只是口舌之争,无肢体接触和打斗情形,处理此案的公安人员编造假证言,庭审程序违法,你被冤判8个月徒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审查明你的犯罪事实清楚,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无不当。原一审法院作出的(2006)镇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将证人张某丙、赵某某、覃某某的姓名写错,此在再审中已予以纠正。其他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出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现你提起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