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70号
张某某:
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刑二终字第00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你“不具有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要件,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判、有失公允”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纠集他人将被害人程某某家的养鸡场院墙、厨房等建筑拆扒,造成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毁损,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5391元。你称不具有毁坏财物故意罪主客观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