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62号
你为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本院(2009)南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你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协助桐柏县平氏镇政府从事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土地补偿款99500元进行营利活动,又利用前述职务之便,侵吞土地补偿款16992.67元;你利用担任狮子庄组组长职务之便利,出卖集体土地,从中侵吞集体财产1530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此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审查明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其他申诉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现你提起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