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52号
你为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除被害人陈述,你从未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改判你不构成强奸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轮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于二人以上轮奸幼女,应从重处罚。此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审查明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现你提起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