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50号
赵某某:
你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徐某甲、徐某乙伤情造假,原判定罪量刑的法医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剥夺你的上诉权,应撤销原判,宣告你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此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审查明你的犯罪事实清楚,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无不当。你所称原审法院剥夺你上诉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他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出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现你提起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