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51号
黄某甲、黄某乙、仝某某:
你们为黄某甲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书,以一审认定申诉人黄某甲犯强奸罪定性不准,黄某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审撤诉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改判对黄某甲处以较轻刑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黄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此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审查明申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所称二审撤诉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现无相关证据证实。现你们提起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