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4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
被告人王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第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18日21时许,杨某某、杨某与被告人王某到南阳市鸭河工区金足阁足浴养生会所洗脚,三人在大门口发现被害人刁某某的黑色起亚车的副驾驶室车窗未关,三人就在车上的副驾驶室手扣内发现1万元现金,王某将钱盗走,被杨某制止,随后王某等三人离开,离开后,王某发信息并打电话指使被告人曹某某将车内1万元现金盗走,之后王某分了6000元,曹某某分了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1万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杨某某、杨某到南阳市鸭河工区金足阁足浴养生会所洗脚,三人在大门口发现一辆黑色起亚车的副驾驶室车窗未关,三人在车上的副驾驶室手扣内发现一叠现金,被告人王某将钱拿出装到自己口袋内欲走,被杨某制止,随后王某又把钱放回车内三人离开,后王某发信息并打电话指使被告人曹某某将被害人刁某某放在车内1万元现金盗走,王某分得6000元,曹某某分得4000元。案发后赃款己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2015年5月18日晚上,我把钱还给王某之后,我坐在洗脚店给我女朋友打电话,22时14分许接到王某给我发来的信息“黑色车上有1万元钱,你把它拿走。”我看到信息之后,因为刁某某是我的老师,不愿意做,接到短信三分钟左右王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拿了没有”,我回答:“啥”,王某说:“给你说了车上有1万元钱”,我说:“中,我去看看”。就把电话挂了,过了几分钟王某又给我打电话:“你拿了没有啊”,我说:“没有啊,我不敢拿”,王某说:“你把钱拿了吧,害怕球哩,没求一点事”。我按照王某的指示按了下按钮,我手放进手扣里摸到钱了,我告诉王某钱拿到手了,随后王某过来了,王某说全部给他,我就给了他6000元,我自己留了4000元,王某骑着摩托车离开,我回到洗脚店中,后来刁某某下楼发现钱丢了,我当时知道后我害怕,我给王某打电话说:“人家知道钱丢了啊。”王某说:“没球事,别害怕,嘴硬点就行了。”我说:“中啊”之后刁某某找到我对我说如果我知道钱是谁偷的,就给刁某某退8000元就行了,那2000元当喝茶了,凌晨两点多我们到皇路店明月烧烤摊聚会,我又给王某打了一个电话,把这些情况给王某说了,王某说:“找就找了,怕啥。”人说“人家说退8000元就行了”他说:“知道就知道了,你只有说啥也不知道就就算了”后来我们就没再通话。第二天上午,我骑摩托车回家,高武兴不让我骑,我说我不干了,我没有地方去,就到王某家睡觉。
(2)被告人王某供述:
从我和杨东、杨某三个人从洗脚店离开说起,我坐在杨某的车上,我趁机用手机给曹珠珠发了一条短信:“门口黑色轿车内有1万元钱,在副驾驶位的手扣内”,我给曹珠珠发过信息之后,曹珠珠一直没有回我短信,杨东把我送到我家门口的大街后,杨东离开,我步行回家的期间给曹珠珠打了一个电话,曹珠珠接通我的电话我问:“你看到我给你发的信息没有。”曹珠珠说看一下,回答我说他去车跟前瞅一下,又给他打电话说瞅见没有,曹珠珠说没有,我连续给曹珠珠打电话,曹珠珠说找不到,我告诉他在手扣内,曹珠珠说不知道手扣怎么打开,我告诉曹珠珠按一下上面的按钮就开了,我再次问曹珠珠找到钱没有,曹珠珠说找到钱了,曹珠珠问我钱咋整哩,我说我过去拿,然后我骑摩托车到鸭河的洗脚店对面的沙堆旁边,曹珠珠在那里等着我,曹珠珠把钱已经分好了,给我5000元,自己留下5000元,后来曹珠珠又给我分了1000元,说是欠我的。我收下6000元就离开了。回到家中休息,第二天中午曹珠珠到我家中,曹珠珠说没地方去,到我家中休息一下,我就让曹珠珠在家休息,我出去钓鱼了。我爱好钓鱼,我在淘宝上购买渔具、鱼饵等花了1000多元,其他花吃饭、玩的地方了,具体我记不清了。
2、被害人刁某某陈述:
2015年5月18日晚上,朋友张振伟刚还我的1万元现金被盗了。车门没有损坏,我下车时候忘记关副驾驶座旁边的车窗了。足浴店的老板高武兴知道,我发现钱丢了,我就赶紧进店里找老板,通过店门口的摄像头,有三个年轻娃在我车旁边转来转去,没有其他人接触我的车。我不认识,足浴店的曹某某认识其中两个。他们三个人开着一辆白色的越野车。
3、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证言:
2015年5月18日21时许,我们到高武兴洗脚店,我问前台的工作人员,她说没有服务员,我们三个人就在门口等。正在等的时候我听见他们两个人中一个人说这辆车车玻璃没有关,我也过去看,杨冬拿着手机往车里照,并且把副驾驶的手扣打开,杨冬说里面有一板钱,当时王某伸进车内把钱装到自己口袋中,我就对王某说:“磊,我比你大几岁,你哥我从来没有干过这样的事情,我也丢不起这样的人。”王某也听话,把钱放回车副驾驶的手扣里面了,然后我们三个开车离开了,我开车到皇路店镇街红绿灯口王某和杨冬下车,我开车到金福来宾馆,把车还给赵晓红,赵晓红的妻子在家,说赵晓红去曹二军家了,我们一起到曹二军家中,玩了半个小时后,赵晓红夫妻二人把我送回家,情况就是这个样子。
(2)证人杨某某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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