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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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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寻衅滋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27日被焦作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2月31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西姣、助理检察员步磊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3月12日上午,唐某(另案处理)在焦作市胜利南街鑫源社区门口,因拆迁建筑垃圾处理问题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2013年3月13日下午,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说昨天在鑫源社区发生的事情,因赵某某不愿意谈,不接其电话,唐某开车带吴某(另案处理)到胜利南街赵某某家楼下辱骂,后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李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吴某纠集被告人吕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吴某让李某乙、吕某某将胜利南街寿某某的蛋糕摊砸翻,后吕某某离开。当日17时许,唐某等人到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电脑城门口后,吴某先下车与赵某某说事,唐某带李某、李某乙、李某甲去找吕某某,吕某某持刀随唐某等人到李某家拿刀,后唐某、吕某某等人拿刀后赶到电脑城门口时,赵某某等人因孙某某报警被民警劝说准备回去,后唐某驾车带领吕某某等人沿烈士街往东追上赵某某等人,唐某掂刀在街上对赵某某进行辱骂,后唐某、吕某某等人在焦作市烈士街与新华街交叉口处持砍刀、棒球棍等工具与赵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吕某某持刀将被害人齐某某砍伤。经鉴定,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齐某某陈述;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交通肇事罪

2014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豫HT9010出租车,沿市山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芦堡市场南15米处时,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管某某(音译,身份不明)相撞,致管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吕某某留在现场等候。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段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车辆属性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吕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3月12日上午,唐某(已判决)在焦作市胜利南街鑫源社区门口,因拆迁建筑垃圾处理问题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2013年3月13日下午,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说前一天在鑫源社区发生的事情,因赵某某不愿意谈,不接其电话,唐某开车带吴某(另案处理)到胜利南街赵某某家楼下辱骂,后唐某纠集李某(已判决)、李某甲,吴某纠集被告人吕某某、李某乙(已判决),吴某让李某乙、吕某某将胜利南街寿某某的蛋糕摊砸翻,后吕某某离开。当日17时许,唐某等人到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电脑城门口后,吴某先下车与赵某某说事,唐某带李某、李某乙、李某甲去找吕某某,吕某某持刀随唐某等人到李某家拿刀,后唐某、吕某某等人拿刀后赶到电脑城门口时,赵某某等人因孙某某报警被民警劝说准备回去,后唐某驾车带领吕某某等人沿烈士街往东追上赵某某等人,唐某掂刀在街上对赵某某进行辱骂,后唐某、吕某某等人持砍刀、棒球棍等工具与持铁锨、棍棒的赵某某、齐某某等人在焦作市烈士街与新华街交叉口处发生殴打,期间吕某某持刀将被害人齐某某砍伤。经鉴定,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唐某赔偿齐某某损失人民币60000元,齐某某对唐某等人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同案人唐某、李某乙、李某的供述,证人吴某、赵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孙某某、刘某某、寿某某、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予以相互印证;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齐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并有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被害人齐某某出具的赔偿款收到条,同案人唐某、李某乙、李某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交通肇事罪

2014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豫HT9010出租车,沿市山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芦堡市场南15米处时,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无名氏(现身份不明)相撞,致对方当场死亡,案发后,吕某某让他人帮忙报警,并在得知路人已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后留在现场看护被害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段某某、刘某甲的证言予以证实;证人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二人与被害人认识,被害人名字音译是“管某某”,但具体是哪几个字不清楚,老家是山东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系证人段某某拨打电话报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本起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驾驶人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吕某某有C1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无名氏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腹部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经检验,被告人吕某某及被害人无名氏血液中乙醇含量均为0mg/100ml;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验,被告人吕某某所驾驶出租车整车照明系统现时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被告人吕某某所驾驶出租车发生事故时制动前的瞬时速度约为84KM/h;被害人无名氏所骑自行车制动装置现时状况不符合要求。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无名氏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尸启示、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案发后,因被害人身上无任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经调查后联系到其生前朋友王某某、刘某乙,但二人称被害人自称叫管某某(音译),具体是哪几个字不清楚,老家可能是山东枣庄的,公安机关通过公安人口系统查询未发现年龄相近人员,后办案人员将被害人人体组织做DNA检测,并将数据输入公安部失踪人口系统,并在焦作日报及山东枣庄日报上刊登了认尸启示。车辆保险单证实涉案肇事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及相应的商业险。并有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涉案肇事车辆的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