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2015年8月31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雯、助理检察员步磊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 2015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伙同申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时空网吧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黄相间的雅马哈助力摩托车(价值5386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申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申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白色光阳助力摩托车(价值535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申某某处以13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棕黑色雅马哈助力摩托车(价值58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4、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申某某处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白色光阳助力摩托车(价值499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申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孟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数罪并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 2015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伙同申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时空网吧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黄相间的雅马哈助力摩托车(价值5386元)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同案犯申某某供述实施盗窃时间、地点及盗窃车辆的型号等情节吻合,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10日晚上8点左右,其将自己黑色和黄色相间雅马哈助力车放在山阳路时间网吧门口,车头朝西,锁了把锁,第二天早上7点车辆发现被盗。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雅马哈二轮摩托车价值5386元。并有被告人程某某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申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白色常光牌助力摩托车(价值535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证人申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伙同张某某在建设路与果园路丁字路口东北角易盛网吧门口盗窃了一辆白色光阳助力摩托车,第二天早上,其给程某某打电话说自己有一辆车问他要不要,当时说的是昨天晚上刚弄了一辆助力车,意思就是偷的,程某某也知道是偷的意思,最后申某某将该车以1100元卖给了程某某。被害人孟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3月28日晚上8时许,其将自己的白色光阳踏板助力车放在建设路与果园路交叉口东北角易盛网吧门口人行道上,车头朝西锁了把锁,3月29日零时发现被盗。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常光牌二轮摩托车价值5359元。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申某某对实施盗窃地点进行了指认。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该辆被盗窃的摩托车案发后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2、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申某某处以13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棕黑色雅马哈助力摩托车(价值58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证人申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4月14日在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路亚隆湾洗浴中心院内盗窃一辆棕黑色雅马哈助力摩托车,偷过后申某某给程某某联系说刚弄了一辆助力车问他要不要,也就是偷的意思,程某某也知道车是偷的,随后申某某一个人将车骑到电厂二号院给了程某某了,当时说好是1300元,第二天程某某给申某某500元,欠了申某某800元到现在还没有给。后来程某某将车改成蓝色。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13日19时30分许,其将一辆棕黑色雅马哈摩托车放置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路亚隆湾洗浴中心东侧车房门口,车头向东,将摩托车车把锁锁好,2015年4月14日7时许发现摩托车被盗。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雅马哈二轮摩托车价值5868元。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申某某对实施盗窃地点进行了指认。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该辆被盗窃的摩托车案发后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3、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申某某处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白色常牌助力摩托车(价值499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证人申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凌晨,二人在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市场西门对面的爱你网咖网吧门口盗窃了一辆白色光阳助力摩托车。当天晚上二人骑着偷来的车走到烈士街公交派出所时碰见了程某某,程某某说这辆车是他以前丢的车,车手续还在他家放。然后三人一起到森林公园篮球场,二人在那等,程某某回家把手续拿过来对了对,申某某就将车还给程某某,但让程某某出了500元钱。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15日1时左右,自己将白色光阳金立110摩托车放在焦作市解放区爱你网咖门口,车头朝南,锁了把锁,前轮锁U型锁,4时左右发现助力车被盗。证人范泽麒证言证实程某某退给他的白色光阳摩托车其在2015年3月份的时候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后来其听说张某某这辆车在和平街丢了,后来公安局又给他找回来了。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常光二轮摩托车价值4998元。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申某某对实施盗窃地点进行了指认。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该辆被盗窃的摩托车案发后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