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郭某某、娄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5月14日转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娄曾用),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6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14日转监视居住。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检察员刘西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娄某某预谋后,以让被害人李某某帮助还信用卡的名义,使用钱款到账后立即挂失信用卡的方法,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4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郭某某、娄某某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二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

被告人娄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又辩称,其在第二天通过网上查询得知自己的行为是诈骗行为后,就打算还钱,并向朋友借了一万元交给了郭某某代为归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娄某某经预谋后,以让被害人李某某帮助还信用卡的名义,使用钱款到账后立即挂失信用卡的方法,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4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014年1月29日下午我和娄某某一块玩时,我俩都提到还不起信用卡了,我就提出找个人帮忙代还信用卡后再马上把卡挂失,实际就是骗对方把钱存到我们的信用卡里不让他再取出来,娄某某就同意了。之后娄某某就打电话联系了一个代还信用卡的人,还在电话里说了要还两张信用卡,一共还二万元,并和对方约好在和平街市场十字路口见面。我们和李某某见面后,娄某某说让对方帮他还一张卡的一万元,我也将我的广发信用卡和中信信用卡给对方让帮还二万元,我还当场给了李某某四百元手续费。我跟李某某说把钱还上之后尽量让钱多在帐上待一会,理由是卡有逾期,马上把钱刷出来对卡不好,实际是让我和娄某某有时间挂失卡。我和娄某某把各自的信用卡密码跟李某某说了后,我们就走了。半小时后,娄某某收到银行短信,显示他的卡还款一万,他就用手机给广发银行打电话把卡挂失了。随后我也接到短信,显示我中信银行卡进账五千元,紧接着又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这张卡里取款四千六百元,我就赶紧用娄某某的手机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说他就是试试能不能把钱刷出来。打完电话后,我手机又收到一条短信,我的广发银行卡进账一万元,我就用我手机打电话把我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和中信银行信用卡都挂失了。我挂失中信银行信用卡时,我查询到卡上先是进账五千,随后刷出四千六,接着又进账五千,我也收到了第二笔进账五千的短信。之后我和娄某某就分开回家了。到晚上快12点时,娄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打电话约他见面,他不敢去,李某某就一直给他打电话,我说“太晚了,不行明天咱和李某某见个面。”1月30日早上八、九点,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约见面,我就给娄某某打电话,娄某某说他不去,怕出事。我就和李某某在当天11点左右在美中城小区门口见面,李某某说“你把卡挂失了!”当时我不承认,并说钱肯定还他,但我现在没钱,得给我一段时间。李某某就让我打条,我当他面给娄某某打电话,让娄某某来见面,但娄某某不敢来,我就说以我的名义把他的一万元给李某某打条,之后我就给李某某打了一张两万五千四百元的条,约定过了正月初十还款。到2月8、9日,李某某约我见面,我说过年期间卡补不出来,让他再等等。到2月20日左右,我分别收到我补办的两张信用卡,就又用两张卡消费,始终没还李某某的钱。在我拿到新卡后没几天,我去了广西,之后和李某某只是通电话,没再见面,到3月中旬,我换了广西的电话号码,没有给李某某说,我焦作手机号停机了,李某某就联系不上我了。娄某某没有给过我一万元让我还李某某。

2、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2013年腊月一天下午六点多,郭某某到我家找我玩,闲聊时我提出我信用卡到期没钱还,年都没法过了,郭某某抱怨他信用卡也还不起了,他说认识一个代还信用卡的朋友,手续费比较低,我就说“这行,不用还利息了。”郭某某说他手机没电了,用我手机给对方打电话说代还信用卡的事,打过电话后,他说可以代还,一万收一百元手续费,我说我现在一百元都没有,他就说他有几百元,可以帮我先还了。之后他用我手机接了个电话,说对方在和平街等,还跟我说“对方给我们还过信用卡后,咱就把卡挂失了,等15个工作日后,银行就把新卡寄过来了,这样咱信用卡算还过了,咱还可以继续刷钱出来用。”我问他这没事吧,他说“没事,以前我经常这样弄。”之后我就同意了。当晚我开车和郭某某到和平街市场十字路口跟对方见面。郭某某掏出他两张信用卡给对方,我也拿出我的广发银行卡递给对方,对方问了我们卡的名字和密码,郭某某给了对方手续费,多少钱没看清。郭某某又跟对方说还过钱后让钱在卡里多留一会,马上把钱刷出来对卡不好,明天我们再来拿卡。对方同意后我们就开车走了。路上郭某某还用我手机跟对方打电话交代让钱多留一会儿,不然卡就被封了,意思就是为我们挂失卡争取时间。到中州家属院后,郭某某从身上又掏出一部手机,把之前没电的手机里的卡取出装到新拿出的手机里,下车开始打电话。这时我手机收到短信显示我广发信用卡进账一万元。郭某某打完电话后上车说他的卡钱进账了,也挂失过了,问我的到账了没。我把短信让他看了,他说“你赶快给银行打电话把卡挂失后补卡。”我就按照他说的步骤,打银行客服电话把我的广发信用卡挂失了,并重新申请新卡。之后我们就分开了。第二天早上我睡觉的时候,对方代还信用卡的人打我手机,把我当成郭某某了,问我为啥把卡挂失了,我说“我不是郭某某,是昨天另外一个人,昨天他用我的手机给你打的电话。”并给对方说了郭某某的电话。当天中午对方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见面,在我等对方约地点的时候,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和对方说好了,他给对方打了一张两万多的欠条,把我的一万也写上了,让我到时把钱给他,一块还了。过一、两天,我给代还信用卡的男子打电话,问他为啥不约我见面了,对方说郭某某已经给他出过欠条了,我就说这两天把钱凑凑给他,他说照郭某某的脸,然后我就给郭某某打电话说把一万元给他,对方说他打的欠条,只照他的脸,郭某某同意了。后来我上网看了看相关法律知识,发现这是诈骗行为,就害怕了,就马上开始凑钱,又过四、五天,我找几个朋友借了一万元给了郭某某,让他给对方。给郭某某钱时没打条,也没其他人在场。郭某某还对方钱没我不知道,他说他已经解决完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