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刑初字第00098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炳豫、刘小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后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二次。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赵秋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8月,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罗庄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某(已判刑)为谋取个人利益,指使并伙同罗庄村报账员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罗庄村两委会同意,擅自决定将罗庄村的公款323255元挪用给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缴纳土地罚款。现赃款已归还。
2013年12月,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罗庄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某(已判刑)为谋取个人利益,指使并伙同罗庄村报账员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罗庄村两委会同意,擅自决定以给村民发放犁地款的名义,从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借出公款10万元,并将该款挪用给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工人开工资使用。现赃款已归还。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作为罗庄村村民委员会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人员,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擅自决定挪用公款共计423255元供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侯某某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犯罪的定性和犯罪数额无异议;对指控第二起犯罪数额无异议,但罪名应为挪用资金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对侯某某从轻、减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8月,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罗庄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某(已判刑)为谋取个人利益,指使并伙同罗庄村报账员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罗庄村两委会同意,擅自决定将罗庄村的公款323255元挪用给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缴纳土地罚款。现赃款已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记帐凭证、备用金、借款计划、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支出报账单第二联、第三联及现金支票存根、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取款凭条、转账支票、经常户、林邓线、南水北调记帐凭证、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记帐凭证,证明:2012年8月15日,王某某、侯某某以罗庄村与晟友公司联营办厂、办理土地手续为由,从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借得罗庄村公款323255元,其中南水北调款项为59000元,林邓线款项为34255元,经常户款项为230000元(内有星鹏铸件征地款)。
2、马村工商分局注册股证明、马村区地方税务局安阳城中心税务所证明、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住所使用说明、委托书、租赁协议等文件复印件、土地联营使用合同书复印件,证明:晟友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该公司与罗庄村不存在联营关系。
3、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以下简称马村国土局)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罚没收入票据、平整土地发票,证明:马村国土局于2011年5月11日对晟友公司立案调查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011年6月11日对其作出罚款4232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晟友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缴纳423255元罚款。晟友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向焦作市富源土地开发整理公司缴纳平整土地费用274092元。
4、证人王某甲证明:马村国土局对晟友公司行政罚款423255元。后王某某单独同王某甲说,罗庄村集体的钱可以想法给王某甲借一些缴纳罚款,但一下拿不出这么多,让王某甲出100000元,余下的钱由王某某想办法。2012年8月,村会计侯某某从安阳城乡财政取出西罗庄村323255元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将该款投入公司生产,王某某知道后同意王某甲将该款投入公司生产挣些钱。过了2、3个月后,因马村国土局催交罚款,王某甲从公司财务上拿出100000元加上王某某给的323255元通过银行向马村国土局缴纳了罚款423255元钱。后王某甲多次还款,最终于2013年4、5月份的时候将323255元钱还完。
晟友公司与罗庄村在建厂时签有土地租赁协议;晟友公司与罗庄村签订了虚假联营协议。王某某以晟友公司建厂、生产都需要他协调关系,不能白辛苦为理由,让王某甲参照晟友公司工人工资每月给他3000元。王某甲从2012年6月份至2013年8月以每月3000元标准计算,分三次共计给王某某45000元。
5、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3、4月份的时候,王某甲决定在罗庄村建厂,与村两委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非农业用地30亩左右,每年每亩租金1200元钱。在办理土地手续时,其给王某甲出了罗庄村与晟友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不签这个协议就无法将非农业地转为建设用地。两家实际没有联营生产,签这个协议只是为了办土地手续。晟友公司被马村国土局罚款30多万元,若不缴纳罚款,就得停止建厂,当时王某甲没有钱,所以其就将村集体的钱借支给王某甲用了30多万元,这钱是林邓线拆迁赔给村里的钱。王某甲没有支付利息,分批归还的,在2013年春天将30多万元全部还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