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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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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崔某某、胡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 辩护人芦鹤君,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人胡娜,别名胡瑜娜,女,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

辩护人芦鹤君,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人胡娜,别名胡瑜娜,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

辩护人赵兰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胡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于2015年4月21日以鹤淇滨检公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胡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芦鹤君、被告人崔某某、被告人胡娜及其辩护人赵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份,岳某(另案处理)成立鹤壁市弘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岳某和被告人胡娜作为公司管理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王某某、崔某某等人以投资地产、开宾馆等名义,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经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4年11月18日岳某、胡娜等人先后从被害人白海军等134人处吸收存款共计7201030元,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为6047925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合同融资额为1866820元,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为1522700元;被告人崔某某合同融资金额为481900元,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为382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胡娜的供述,证人岳某、孙某、谢某、聂某甲等人的证言,借款合同,鉴定意见,弘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胡娜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

辩护人芦鹤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胡娜辩解其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赵兰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胡娜不属于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岳某(另案处理)成立鹤壁市弘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岳某和妻子被告人胡娜作为公司管理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王某某、崔某某等人以投资地产、开宾馆等名义,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经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4年11月18日岳某、胡娜等人先后从白海军等134人处吸收存款共计7201030元,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为6047925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合同融资额为1866820元,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为1522700元;被告人崔某某合同融资金额为481900元,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为38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胡娜经办案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崔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在2011年4月份左右去弘丰公司做前台接待,公司业务员都叫前台接待。客户来公司后,岳某让我们给客户讲东杨工业区有30亩地,准备生产电缆,把钱存到公司利息高并且安全。公司实际就是高息吸收群众的存款,公司印过宣传页,还在公司门面上游走字幕,办公室里悬挂新能源项目的规划图等做宣传。胡娜是岳某的老婆,胡娜经常在公司办公室里,有时我们收了储户的存款会交给胡娜,公司的事胡娜也负责,我们都听胡娜的。胡娜还介绍了她的好多朋友存钱,具体多少人、存多少钱我不清楚。

2、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1年10月份左右我到弘丰公司工作。客户来公司存款时,我给客户介绍公司在东杨工业园有个电缆厂,还经营有宾馆和琴行,把钱存到公司,会有高利息。有通过我往公司存钱的客户。给公司拉存款,公司给提成。

3、证人岳某证言:2010年11月份,我和崔朝云成立了弘丰公司。公司业务员有崔某某、王某某、孙某等人。她们拉来储户存1万元期限年,我就给她们200到300元提成。

4、证人孙某证言:我曾在弘丰公司当前台接待,老板是岳某,胡娜是岳某的老婆,他们经常起来公司,表面看不出来胡娜参与公司管理,但她实际用公司的钱开琴行,还购买高档乐器和汽车,我曾经就把收储户的钱给过胡娜。我还见过胡娜跟岳某一起从公司保险柜里拿走了钱。岳某和胡娜一起新买了好几辆汽车,有尼桑、本田、雪弗莱和两辆奇瑞,这些车肯定是用公司的钱购买的。胡娜还给我说过她叫她同学来存过钱,我不清楚她是否有提成。岳某出事后,胡娜给我们开会说岳某很快会回来,有

储户来存钱的话还让继续接待,之后确实有不少人来咨询存钱的事情,我把情况告诉胡娜,胡娜问我收钱没,我说公司现在成这样,没收储户的钱,胡娜说以后再来人咨询存钱的事,就还收他们的钱。

5、证人谢某证言:我和聂某甲是同事,聂某甲和胡娜是朋友,我在聂某甲的微信朋友圈见过胡娜的照片,聂某甲在弘丰公司存了钱,我也去弘丰公司存钱了。当时是孙某接待的我,我也见到了胡娜,是胡娜给我介绍的弘丰公司的情况,胡娜说这个公司是她老公岳某开的,他们在东杨工业区买了有地发展鹤壁市弘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说做新能源赚钱,还说他们公司把政府准备盖养老院的工程接下来了,还有一个皇庭印象宾馆,在郑州富士康工业园承包了一块地盖房子。2012年元月份,我存了1万元,到期后给了我12000元,我觉得这家公司讲信用,就在第一笔存款到期后又存了5万元,弘丰给开了一张金额为6万元钱的收据,我把钱交给了孙某,孙某收到钱后就交给胡娜了,当时胡娜接过钱后就直接把钱放在了她办公室的保险柜里。胡娜是岳某的妻子,我见很多业务员收到储户钱后都交给胡娜,我想她可能就是弘丰公司负责管账的。

6、证人吴某某证言:2012年春节前我到弘丰公司去咨询,崔某某接待了我,她给我介绍说他们在东杨工业区有很多地,准备在那建设个新能源厂子。公司的岳某还带我去工地看了看,利息是20%,我三次一共存了88000元,这些钱没有给我兑付。我把钱给了崔某某,崔某某把钱交给了胡娜,胡娜是岳某的妻子,储户们把钱交给他们公司的业务员后,业务员把钱交到了胡娜那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