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 辩护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

辩护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士华,存款人诉讼代表刘某己、时玉泉、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申请调取新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建议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鹤壁鑫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其丈夫陈某甲任总经理。2011年7月至12月,鑫诺公司在张某某、陈某甲控制下,未经有权机构批准,通过在鹤壁时空快讯报纸刊登PE分红收益表、发放公司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为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富邦公司)募集资金,收取王某甲、刘某甲等40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447.107万元,其中有盛世富邦公司基金投资合同的为291.437万元,无该合同的为155.67万元。在2011年10月份以后,鑫诺公司明知盛世富邦公司不出款、不出新合同的情况下,仍继续为该公司募集资金,给公众造成巨额损失。其中陈某甲于2012年1月8日网银转账给张某某30万元,张某某将该款偿还其亲友的投资款。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任某甲、王某甲、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乙、孙某某、刘某丙、张某甲、任某乙、张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盛世富邦公司投资合同、投资分红表、合同转单情况表、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收据,银行转款明细,鑫诺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宣传资料、吸收存款统计表、集资人员统计表,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我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没有拿过储户的钱,没有诈骗。

辩护人刘士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不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张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甲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对陈某甲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丈夫陈某甲(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鹤壁鑫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诺公司),任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由陈某甲负责经营管理。2011年7月至12月,鑫诺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鹤壁时空快讯刊登PE分红收益表,发放公司宣传单,向社会公开宣传,为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富邦公司)募集资金,收取王某甲、刘某甲等40余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447.107万元,其中签订盛世富邦公司基金投资合同的金额为291.437万元,没有盛世富邦公司合同的金额为155.67万元。此后盛世富邦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天津市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给投资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陈某甲于2012年1月8日通过网银转账给张某某35万元,张某某将该款用于偿还亲友的投资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丈夫陈某甲在鹤壁市成立鹤壁鑫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时,跟我商量让我当鹤壁鑫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工商注册时要求本人签名,我到工商局签了字。公司实际由陈某甲操作,主要在鹤壁为天津盛世富邦公司募集资金,吸收社会群众的存款。我到鹤壁公司三四次,每次都是陪陈某甲去的,陈某甲到公司讲讲就走了。

2、证人陈某甲证言:我注册了鑫诺公司,为盛世富邦公司在鹤壁代收投资款。任某甲是盛世富邦公司在河南的大区域经理,我直接受其领导。2011年10月份之前我都往盛世富邦公司老总刘某乙账户里转款,我只需转吸收存款数额的69%。10月份以后盛世富邦公司不再出款,但可以换合同,或叫转单,我就往任某甲指定的账号转款,我转吸收存款数额的65%或67%就行,这其中除去返给客户的18%,除去介绍人提成2.5%-7%,其余是我的收入。客户存到我公司但没有拿到盛世富邦公司合同的存款,我一部分转给了张某甲、陈玉志、任某乙的账户,另一部分转给我爱人张某某,转给张某某是因为她拿其亲戚的钱投资盛世富邦公司,到期就还给了她。还转给了张某乙五六十万元,张某乙是我的合伙人,他投资盛世富邦公司合同到期了,我将钱还给了他。我借朋友迟朝龙三四十万元,我将这些钱加上我爱人、亲戚的钱以我的名义向盛世富邦公司投资,到期后我将借款还给了迟朝龙。

3、证人任某甲证言:盛世富邦公司的老总让我做区域经理,在河南地区为他们公司吸收投资。新乡的郜新民、鹤壁的陈某甲属于我手下。下面的基金经理吸收的钱都直接汇到公司老总刘某乙、刘广林的账户上,但这些钱在公司出现都是记在了我名下,他们每次汇完钱后会打电话告诉我,公司按2%给我提成。盛世富邦公司到2011年10月份以后就不再出款了,我介绍陈某甲向我弟媳张某甲、我妹任某乙、江苏陈玉志购买到期合同。购买陈玉志手里的合同是因为2011年12月份时,新乡原阳县一批人去天津闹事,要盛世富邦公司兑现到期的合同,我让陈玉志把这批到期的合同买了,又让陈某甲从陈玉志那把这批合同买了,具体数我不清楚,这些钱我没有提成。陈某甲给他们三个人打过去多少钱我不知道。他们把老合同编号全部交给了陈某甲,陈某甲才能给他们打钱。

4、证人陈某乙(鑫诺公司现金会计)证言:盛世富邦公司授权我们鑫诺公司高息为其吸收公众资金,陈某甲是实际负责人。陈某甲将投资款转入盛世富邦公司后,一般情况是一周后收到投资合同。盛世富邦公司于2011年10月下旬不再出款,陈某甲就通过任某甲购买别人的合同,也购买本公司到期的合同。关于投资户交款后没有拿到合同的情况是,2011年11月下旬,盛世富邦公司寄回鹤壁的合同投资时间不照,我们鑫诺公司又把这批合同通过顺风快递公司给天津寄过去,听陈某甲说这批合同弄丢了,后来盛世富邦公司补开了合同。到2011年11月底和2011年12月初,盛世富邦公司又寄过来两三批合同,从2011年12月6日以后盛世富邦公司就再也没有往公司寄合同。我公司对业务员的提成按照拉来的存款数的1.5%至3%发放。

5、证人刘某乙(盛世富邦公司董事长)证言:任某甲是盛世富邦公司河南区域经理,公司对她有授权书。我公司收购了5家企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