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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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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某,别名商曾用,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某,别名商曾用,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商某某驾驶豫FVZ888号小型轿车沿鹤壁市淇滨区闽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闽江路与大学路丁字路口与李某某驾驶的东野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某受伤,商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李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商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商某某已与李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某、姬某某、艾某某、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证明,辩认笔录,破案报告书,鹤壁市公安局九州交管巡防大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商某某已与李玉伦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