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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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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4)修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监视居

(2014)修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董有龙,系被告人某某父亲。

辩护人许振东,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宁、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董有龙和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许振东到庭参加诉讼。其间,本院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董有龙申请,于2014年6月6日和2015年7月14日,两次委托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董某某精神状态和受审能力进行了鉴定。2014年7月3日被鉴定为暂无受审能力,2014年7月10日本院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8月19日被鉴定为具有受审能力,遂依法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0日至7月6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在修武县城丽源电脑减肥俱乐部、修武县百货大楼、修武县环城西路韩式衣舍服装店、修武县城沃根教育培训班、修武县环城西路ABC童鞋店共盗走现金6220元,手机2部等物品。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1040元;2014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用事先偷配好的钥匙进入梁某某家盗走现金39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两枚、黄金手链一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总价值15339.42元。

案发后,所有赃款、赃物均被公安机关追退。

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狂躁状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董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董有龙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董某某犯罪时患有精神病,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回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修武县城丽新源电脑减肥俱乐部做护理期间,乘该店老板李某某不备,将李放在该店最南侧房间的一个女式包里的橘黄色钱包内的4300元现金盗走。

2013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在修武县百货大楼玩耍期间,乘二楼“千美玉”鞋店的服务员陈某某不备,将陈放在该店仓库架子上的一个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2013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修武县城环城西路韩式衣舍服装店内试衣服期间,乘该店工作人员付某某不备,将付放在电脑旁边充电的一部黑色HTC牌直板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90元。

2013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带女儿在修武县城沃根教育培训班听课期间,乘辅导班老师许某某忙于收取辅导费,辅导班人多杂乱之机,将许放在教室靠南墙柜子上的一个棕色女式手提包盗走。该包内装有一部黑色三星触屏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50元。

2013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带女儿在修武县环城西路ABC童鞋店试鞋期间,乘老板王某从货架上取鞋之机,将王放在柜台内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盗走。包内装有880元现金。

2014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乘梁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事先偷配好的钥匙打开梁某某家大门,将客厅沙发上一红色腰包内的39000元现金、卧室床头柜抽屉内一方形木盒内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总价值15339.42元。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盗作案6起,赃款、赃物共计60559.42元,并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退。

另查明,2013年9月16日,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2013年6月13日至7月16日期间作案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狂躁状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4年7月3日,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2014年2月18日作案时患双相情感障碍-混合相,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下列证据事实: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3年6月30日8时许,其将黑色手提包(内装一橘黄色钱包)放在其开办的位于修武县竹林大道中段丽心源电脑减肥俱乐部最南边房间东边的床上,下午3时许,发现钱包内刚收客人的4300元现金被盗。当时在店里的顾客有董某某,以及客户指导秦某某和服务员。因没有线索未报案。

2.被害人陈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其是修武县百货大楼二楼“千美玉”鞋店的服务员。2013年7月4日8时30分左右,其将米白色斜挎包放在店仓库的货架上,下午18时40分左右,发现包被盗。包内装有农村信用社卡、中行卡、身份证各一张等物品。

3.被害人付某某陈述,2013年7月5日,其在修武县七贤大道新兴街口韩式衣舍服装店看门时,将黑色HTC牌直板手机插在电脑上充电。下午18时许,有个女的(董某某)带一八、九岁女孩进店试衣服,该女带孩子离店一分钟左右,其见电脑上不显示手机连接,发现手机不见了。该手机于2012年2月份以2000元购买。该女35岁左右,身高约1米6多,微胖,肤色较白,修武口音,小女孩八九岁,圆胖脸。

4.被害人许某某陈述,其在修武县城关镇沃根教育辅导班工作。2013年7月6日10时许,其将棕色女试手提包放在靠南墙的柜子上,11时许发现包不见了。包内装有一部黑色三星触摸屏手机一部和钥匙等物品。手机于两年前以3000元购买。

5.被害人王某陈述,2013年7月6日中午12时许,其在自己家经营的ABC童鞋店营业,一个三十多岁女子(董某某)带着一女孩进店买鞋,其上梯子取鞋时,听到背后放包的柜门有响声,取下鞋后,董说相不中带着女孩走了,后其打开柜门发现放在里面的包不见了,遂向南追上董某某,并从董放在电动车前筐包内搜出其的钱包,当即报了警。包内装有现金880元,其中100元面值的7张,其余的180元为零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