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坤,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2002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2月26日因抢劫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舞钢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晓坤犯抢劫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晓贞、郭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日23时30分,被告人张晓坤在我市湛南路市图书馆附近,趁正坐着打电话的被害人朱某某不备,猛力将其胳膊上半挎的挎包抢走,朱某某被带倒在地上,张晓坤拿着包向西逃跑。朱某某遂起身呼救并追赶张晓坤,路人王某某听见呼喊追上抓住张晓坤的左肩,张晓坤打了王某某一拳并用言语相威胁,王某某将张晓坤按倒在地,后与周围群众一同将张晓坤抓获。朱某某被抢挎包内装有现金687元、充电宝、手机充电器、耳机等物品。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125元整。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晓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晓坤辩称:当时朱某某没有摔倒,手腕没有勒痕,包完好无损。整个过程没有言语威胁,没有还手。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23时30分,被告人张晓坤在我市湛南路市图书馆附近,趁正坐着打电话的被害人朱某某不备,猛力将其胳膊上半挎的挎包抢走,朱某某被带倒在地上,张晓坤拿着包向西逃跑。朱某某遂起身呼救并追赶张晓坤,路人王某某听见呼喊追上抓住张晓坤的左肩,张晓坤打了王某某一拳并用言语相威胁,王某某将张晓坤按倒在地,后与周围群众一同将张晓坤抓获。朱某某被抢挎包内装有现金687元、充电宝、手机充电器、耳机等物品。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125元整。 另查明,2006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晓坤因犯抢劫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晓坤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晓坤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晓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晓坤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晓坤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晓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闻延辉 审 判 员 朱兴亚 代理审判员 赵宝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向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