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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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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3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3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郑州市铁路公安处郑州东站派出所抓获,于同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虎某某,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105年1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取保。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6年3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抓获,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105年1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虎某某、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惠程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虎某某、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虎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在荥阳市商隐路中段豫龙镇二十里铺村一临街房内开设赌场,内设打鱼机、牌机两台赌博机设备(每台各有八个把位,可同时共八人使用),并雇佣秦某某在赌场内看场收费上分,从中盈利。2014年12月10日21时被民警查获赌博机和赌资11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有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指控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虎某某、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虎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决)预谋后,在荥阳市商隐路中段豫龙镇二十里铺村一临街房内开设赌场,由刘邦柱出资购买打鱼机、牌机两台赌博机设备(每台各有八个把位,可同时共十六人使用),被告人秦某某在赌场内负责看场、收费、上分,从中盈利。2014年12月10日21时被民警查获赌博机和赌资11000元,公安机关予以查收。

另查明,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于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虎某某、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虎某某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秦某某在赌场中提供帮助,已构成共犯,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