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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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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新利,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于当日被开封市公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新利,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于当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新利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新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高新利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军民小区5号楼对面的平房里,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澳柯玛A130-2电动车一辆。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90元。

2.2015年7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高新利在开封市鼓楼区郑汴路85号楼3单元的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赵某E-BICYCLE电动车一辆。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30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5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高新利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地下道南口路东红丽蔬菜门口,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高新阳光电动车一辆。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民1350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新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赵某、徐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刘某某、司某某的证言、被盗电动车照片、抓获证明、情况说明、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15)133号关于被盗三辆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汴公红(刑)行罚决字(2015)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汴公红(刑)执通字(2015)第0134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汴公红(刑)强戒决字(2015)003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受处理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新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新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90元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