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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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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5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5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7日凌晨2时3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到宜阳县锦屏镇金山家园63号楼二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车上的爱玛牌电瓶(规格型号为36V20A)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90元。

二、2015年4月7日凌晨2时3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到宜阳县锦屏镇金山家园63号楼三单元楼前将被害人张某甲的电动车推离现场后将天能牌电瓶(规格型号为48V20A)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80元。

三、2015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到宜阳县锦屏镇高桥村盛安花城二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电动车上的超威牌电瓶(规格型号为36V20A)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32元。

四、2015年4月1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到宜阳县锦屏镇金山家园63号楼四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贺某某电动车上的天能牌电瓶(规格型号为6-D2M-20)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38元。

五、2015年4月20日凌晨2时9分,被告人朱某某到宜阳县锦屏镇高桥村盛安花城二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甲电动车上的立马牌电瓶(规格型号为48V20A)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38元。

六、2015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宜阳县锦屏镇高桥村盛安花城四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乙电动车上的天能牌电瓶(规格型号为72V20A)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86元。

七、2015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宜阳县锦屏镇高桥村盛安花城二单元楼前正在撬盗被害人张某乙电动车上的天能牌电瓶(规格型号为48V20A)时,被值班保安发现并报警,锦屏镇派出所迅速赶到现场,将朱某某抓获。经鉴定,被撬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31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每次盗窃时均骑乘自己购买的银灰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被抓获时,侦查机关扣押该车辆,同时扣押朱某某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钳子一把、螺丝刀三个、扳手一把、加力杆二个等物。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9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甲经济损失28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232元,退赔被害人贺某某经济损失238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238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486元,均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等的陈述、证人燕某某的证言、物证、价格鉴定报告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朱某某能够认罪,并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朱某某作案时驾驶的银灰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及随身携带的钳子一个、螺丝刀三个、扳手一把、加力杆二个系作案工具,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

二、作案工具银灰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钳子一把、螺丝刀三个、扳手一把、加力杆二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阮依娜

人民陪审员  党焕智

人民陪审员  李惠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梅红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