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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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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韦某某,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宜阳县白杨镇。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因犯非法买卖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韦某某,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宜阳县白杨镇。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9月17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新涛,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希约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韦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杨新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某借款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2014年9月份张某某答应全额归还,王某某将自己农业银行账号交给张某某。2014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有低价柴油出售需预付油款,骗得韦某某信任之后,张某某将王某某账号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韦某某,骗韦某某分两次共转账存入王某某账户4.5万元。之后,张某某既不提供柴油,也拒不退还韦某某油款。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王某某、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户籍及前科证明、报案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手机短信内容截图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提请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不深,前期确有向被害人提供柴油的计划和想法,但后因经济拮据未能及时还款,才导致犯罪的,该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某借款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2014年9月份张某某答应全额归还,王某某将自己农业银行账号交给张某某。2014年9月16日下午,张某某谎称有低价柴油出售需预付油款,骗得韦某某信任之后,张某某将王某某账号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韦某某,骗韦某某分两次共转账存入王某某账户4.5万元。之后,张某某既不提供柴油,也拒不退还韦某某油款。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被害人韦某某退还45000元,韦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1、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6日下午,其通过韩某某介绍,准备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张某某手中购买柴油。其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后,分两次通过网上银行往张某某提供的王某某帐号的银行卡内转入45000元,用于购买7吨多柴油。等了一天后,没有见到张某某送的油,其和张某某联系,张某某称油没有弄成,其要求张某某还钱,并多次催要,张某某至今未还。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夏天,其联系韩某某讲有一批柴油出售,品质好、价格低,之后韩某某帮忙联系了韦某某。其和韦某某在电话中讲明了柴油的数量和价格,韦某某往其指定的银行卡上转了3万元,过了不久,其又和韦某某联系让其多要点柴油,韦某某又往其指定的账户转了1.5万元。其后来没有给韦某某送柴油,也没有将4.5万元退还给韦某某。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6日下午,张某某给其电话联系称该有5吨多柴油,每吨7600元,让其帮忙问问有谁要,其便给韦某某联系,韦某某说要。之后张某某让先付3万元油款,其便把韦某某的手机号码告诉了张某某让二人联系。第二天早上,其给张某某打电话问油送到没有,张某某说柴油没有送,其便让张某某给韦某某退钱,期间多次给张某某打电话让退钱,张某某一直推托没有钱,后来韦某某便报了案。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7月份,张某某给其打电话借钱周转十天左右,其借给张某某了4.5万元,过了一、二个月,也没见张某某还钱,其不停的找张某某催要,张某某在2014年9月份,分两次往自己的农行卡上转了4.5万元。具体是张某某本人转的还是他安排别人转的不清楚。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张某某1999年合伙在宜阳县莲庄乡石村村经营一家名叫至诚的加油站,2013年年底,张某某将其所有的50%股份转给了姬某某用于抵账。2014年9月份,张某某让其帮忙问问柴油的价格,后来又问其借钱,称要还韦某某的钱。

6、证人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张某某找到其借钱,后来其帮忙联系一家建筑公司,张某某向建筑公司借了50万元,自己是担保人,借款期限3个月。到期后张某某没有还钱,后来听说张某某还欠其朋友100万元,11月份,其和朋友便联合起来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张某某将石村至诚加油站的50%股份转给了自己。另外的股份是张某某的。

7、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股权转让协议证明:2014年11月份在宜阳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所有的至诚加油站50%股份转让给姬某某用于抵债。

8、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银行明细查询证明:被害人韦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9月17日分两次转入王某某农行卡内4.5万元。

9、短信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给被害人韦某某发信息提供王某某的农行卡号进行转款,以及后续韦某某向张某某要求还款的情况。

10、抓获证明:2014年11月25日,宜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河南省宜阳县北城区国花苑附近将张某某抓获。

11、领条、调查笔录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韦某某退还45000元,韦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12、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伊川县看守所羁押证明、洛阳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5月18日至6月7日被羁押在伊川县看守所,6月7日被转往洛阳市看守所。2012年9月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12年9月17日被释放。

13、户籍证明:证明张某某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