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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席某某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45号 席某某: 你因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及(2015)宝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你与杨某某之间系借款关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45号

某某

你因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及(2015)宝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你与杨某某之间系借款关系,不存在强拿硬要,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你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认为:原审认定你因宝丰县肖旗乡三里营村村民丁某某与村书记之间的纠纷,陪同丁某某之妻齐某某进京上访,在2014年8月12日经宝丰县肖旗乡政府协调,齐某某与丁某某已停访息诉后,你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2014年8月31日你再次到北京上访,并以回家为由向宝丰县杨庄镇政府工作人员杨某某索要现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你本人供述、证人齐某某、丁某某、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某县驻京信访稳定工作组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复印件、以及你书写的收条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你无正当理由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经有关部门训诫制止和处罚处理后,仍继续实施前述行为,并向政府工作人员索要现金,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你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你申诉提出与杨某某之间只是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强拿硬要情形并以此主张自己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该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量刑并无不当。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