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43号
你因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再审对程某某依法重判。
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程某某主动投案,与你方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实,有程某某的供述,你、张某某、刘某甲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双方的刑事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根据程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并考虑程某某系自首以及在审理中与你方达成赔偿协议、进行大部分履行的情节,对其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后程某某以处罚较重提起上诉,本院二审中,关于赔偿事宜,通过法院调解,程某某家属已自愿将剩余的21.4万元打到本院账户,后终因分歧,未能达成一致履行意见,本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本院二审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申诉认为原审判决对程某某处罚较轻,应从重对其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