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35号
你因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及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上述裁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违背审判程序、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及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宣判你无罪。
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认为:原审认定2013年11月25日晚,被害人崔某甲同朋友崔某乙、李某到宝丰县中兴路某小区门口你家里经营的“一品香大盘鸡”店内就餐。崔某甲、崔某乙酒后因结账与你母亲吕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扯,后与你母亲吕某某、你父亲程某某和你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你将被害人崔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崔某甲对受伤害经过的陈述,证人崔某乙、李某的证言以及你对参与现场打架事实的供述,被害人崔某甲的住院病历、医院诊断证明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应予采信。
原审裁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申诉中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证明你申诉理由成立的事实。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