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松,男,38岁,2009年3月30日至今任社旗县国土资源局赊店国土资源所所长,社旗县赊店镇第九届人大代表,住社旗县赊店镇建西小区(户籍所在地社旗县赊店镇马神庙后街35号)。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松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社旗县国土资源局赊店国土资源所副所长王辉在土地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社旗县商业贸易服务中心原下属社旗县纺织品公司、社旗县百货公司仓库院子内(国有划拨土地,土地面积6089.44平方米)正在进行违法施工建设后,随即向该所所长被告人魏松汇报,魏松安排王辉对该处用地情况进行调查,因王辉没有找到违法施工的当事人,便在施工现场张贴了一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王辉通过非法定程序了解,发现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已通过社旗县人民法院破产拍卖程序转让给了张阳。王辉将了解到的情况向魏松作了汇报。魏松经了解,该宗划拨土地的转让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但认为该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通过破产拍卖程序进行,便未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经查,2013年8月份,社旗县纺织品公司、社旗县百货公司管理人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委托南阳市大公拍卖有限公司将上述仓库拍卖,因被告人魏松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张阳在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成两栋七层住宅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67.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社旗县国土资源局赊店国土资源所副所长王辉在土地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社旗县商业贸易服务中心原下属社旗县纺织品公司、社旗县百货公司仓库院子内(国有划拨土地,土地面积6089.44平方米)正在进行违法施工建设后,随即向该所所长被告人魏松汇报,魏松安排王辉对该处用地情况进行调查,因王辉没有找到违法施工的当事人,便在施工现场张贴了一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王辉通过非法定程序了解,发现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已通过社旗县人民法院破产拍卖程序转让给了张阳。王辉将了解到的情况向魏松作了汇报。魏松经了解,该宗划拨土地的转让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但认为该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通过破产拍卖程序进行,便未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013年8月份,社旗县纺织品公司、社旗县百货公司管理人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委托南阳市大公拍卖有限公司将上述仓库拍卖,因被告人魏松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张阳在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成两栋七层住宅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67.7万元。 另查明,房地产开发需要建设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局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社旗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 证实:社旗县商业贸易服务中心下属企业纺织品公司仓库土地面积2374.44平方米,百货公司仓库土地面积3715平方米,该两宗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 南阳市大公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相关材料 社旗县纺织品公司管理人(林武恩、惠志义)与南阳市大公拍卖有限公司(李明祥、黄静)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6月6日,拍卖标的:1、位于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一宗。 2、社旗县赊店镇北寨外纺织品公司仓库。 社旗县百货公司管理人(林武恩、惠志义)于南阳市大公拍卖有限公司(李明祥、黄静)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6月6日,拍卖标的:1、位于社旗县赊店镇东万城街与瓷器街交叉口西南角房产一宗(社旗三商店)。2、位于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于建设路交叉口西北角房产一宗(百货大楼)。3位于社旗县赊店镇北寨外百货仓库。 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南阳市大公拍卖有限公司 买受人:张阳 拍卖成交时间:2013年8月21日 拍卖标的名称:位于社旗县赊店镇北寨外防止品公司的仓库和百货公司的仓库,纺织品公司仓库总建筑面积1021.86平方米,土地面积约为2374.44平方米,百货仓库的土地面积为3715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375.88平方米。 成交价格为215万元整。 证实:由张阳以215万元的价格拍得了,位于社旗县赊店镇北寨外纺织品公司的仓库和百货公司的仓库。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2张 证实:2013年11月15日,社旗县土地局社旗镇土地管理所在墙上张贴给张阳发送的社土停(2013)2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张阳停止擅自占老五交化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4)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社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社旗县商业贸易服务中心主任赵志忠和副主任林武恩擅自将下属百货公司、纺织品公司面积达6089.4平方米的仓库拍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267.7万元,社旗县人民法院以二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5)社编(2002)32号社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证实:乡镇土地管理所的职责是查处本乡镇辖区内土地管理各类违法案件和土地纠纷案件等。 (6)社政办(2002)57号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证实: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等。 (7)社国土发(2009)7号中共社旗县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文件 证实:2009年3月30日,该局委员会任命魏松为社旗县城关国土资源所所长。 (8)社旗县国土资源局赊店国土资源所出具的国土资源所职能、所长岗位职责 证实:该所具有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等职责,所长负责本所全面工作等。 (9)魏松的户籍证明 证实:魏松的上述出生时间、住址等。 (10)本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张阳,未能对其询问。 2、物证 (1)照片两张 证实:原纺织品、百货公司院内已建成两栋住宅楼。 3、鉴定意见 (1)土地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赊店镇兴隆路北段西侧住宅用地市场价值评估 委托估价方:社旗县检察院 受托估价单位:社旗县利达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估价对象总面积6089.44平方米,用途:住宅,总地价人民币482.7万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