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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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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笃兴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笃兴,男,38岁。2010年8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5月27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笃兴,男,38岁。2010年8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6月9日经社旗县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笃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笃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笃兴伙同其堂兄陈笃森(已起诉)在河南省社旗县兴隆镇后门里村小杨庄自然村陈笃森堂姐陈笃玲家卧室容留苑金鑫、朱珂及一名叫露露的女孩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笃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陈笃兴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笃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笃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属毒品再犯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笃兴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笃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闫进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