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保堂,男,52岁。1992年8月26日因盗窃罪、放火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3月刑满释放,2001年5月被南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因涉嫌盗窃、强奸,于2014年11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强奸犯罪,2014年11月15日经社旗县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保堂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方、冯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保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薛保堂酒后翻墙进入被害人夏仁秀家,之后推门进入夏仁秀家卧室,并对夏仁秀实施殴打,夏仁秀踢醒睡在其旁边的大孙女薛士歌,薛士歌打开床头的电灯后,薛保堂翻墙逃跑。 盗窃罪 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薛保堂从夏仁秀家离开后回家,行至本村村民薛协朋家门前,趁无人之际将本村村民薛帅堂停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白色踏板电动车偷走,藏匿于自己家中。后在薛保堂家中起获该车发还薛帅堂。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保堂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夏仁秀、薛帅堂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保堂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又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保堂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薛保堂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保堂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