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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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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合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清合,男,37岁。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4年6月15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2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清合,男,37岁。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4年6月15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2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3月12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合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清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二月期间,被告人李清合在社旗县赊店镇斜街、李庄村红缨幼儿园、李庄村宋庄等处多次实施盗窃,共盗窃一辆摩托车、三辆电动车、一辆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8250元。

(一)2015年1月8日晚,被告人李清合到社旗县赊店镇斜街红树林网吧门前,将社旗县城郊乡居民潘国帅停放在此处的黄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950元。

(二)2015年1月9日晚,被告人李清合到社旗县赊店镇斜街红树林网吧门前,将社旗县城郊乡居民蔡朝阳停放在此处的红色“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900元。

(三)2015年1月16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清合到社旗县建设路天香居饭店吃完饭后,将该饭店老板魏留永停放在饭店后门的一辆豫KR1210白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800元。

(四)2015年1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清合到社旗县赊店镇斜街梦飞翔网吧,将赊店镇居民杨世鹏停放在网吧门前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00元。

(五)2015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清合到社旗县赊店镇李庄村红缨幼儿园对面的单元楼下,将赊店镇居民贾真真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梅红色“晨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00元。

(六)2015年2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清合到社旗县赊店镇斜街梦飞翔网吧,将赊店镇居民李元杰停放在网吧门前的一辆深红色“捷安特”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清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李清合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世鹏、贾真真、魏留永等人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搜查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清合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清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清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闫进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