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再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孙栓瑾,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某村党支部书记,住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栓瑾犯职务侵占罪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上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孙栓瑾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孙栓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孙栓瑾不服,提出申诉。2014年12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刑申字第24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刑二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08)上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楚绍京
审判员 张永增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