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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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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洋等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洋,男。 辩护人岳建州,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春香,女。 辩护人张吉奎、徐书丽,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丽娟,女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洋,男。

辩护人岳建州,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春香,女。

辩护人张吉奎、徐书丽,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丽娟,女。

辩护人任媛媛,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

辩护人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洋、江春香、赵丽娟、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洋及其辩护人岳建州、被告人江春香及其辩护人张吉奎、徐书丽、被告人赵丽娟及其辩护人张战伟、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温东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张某甲(另案处理)和程运华、李某甲合伙成立河南永安投资担保公司并开始在南阳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2007年开始逐步停止该业务在南阳的拓展。2008年12月23日,张某甲(另案处理)在焦作市注册成立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并担任法人,2009年3月16日成立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2010年2月24日将法人变更为杨洋,南阳分公司成立后,张某甲与杨洋、江春香、王凡签订了劳务合同,由于富邦公司相关手续不完备无法开展新的业务,只办理原永安公司的遗留业务。2010年5月初,张某甲指派陈某某到南阳分公司担任经理,杨洋任陈某某助手,江春香任会计,赵丽娟任业务员,陈到任后先后在晶石、古城两家广告媒体刊登理财广告和招聘广告并于2010年6月份招聘赵丽娟任公司业务员,并利用从焦作带来的合同样本吸收社会资金,2010年11月陈某某离开南阳分公司,后张某甲口头任命杨洋为南阳分公司经理,该公司按照陈某某在任时的模式继续吸收客户存款。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于2011年11月17日注销河南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经南阳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至2013年10月案发时,杨洋、江春香、王凡在河南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共非法吸收金某某等人存款15413000元;陈某某在担任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经理期间,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共非法吸收金某某等人存款2758000元;赵丽娟在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工作至案发时,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共非法吸收郭振岐等人存款1529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洋、江春香、赵丽娟、陈某某作为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洋、江春香、赵丽娟、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四名被告人的辨护人对起诉书的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各被告人本人及亲属的存款应当减去。另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张某甲(另案处理)和程运华、李某甲合伙成立河南永安投资担保公司并开始在南阳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2007年后逐步停止该业务在南阳的发展。2008年12月23日,张某甲在焦作市注册成立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人,2009年3月16日张某甲在南阳成立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2010年2月24日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杨洋,南阳分公司成立后,张某甲与杨洋、江春香、王凡(另案处理)签订了劳务合同,由于公司相关手续不完备无法开展新的业务,只办理原永安公司的遗留业务。2010年5月初,张某甲指派陈某某到南阳分公司担任经理,杨洋任陈某某助手,江春香任会计,陈到任后先后在晶石、古城两家广告媒体刊登理财广告和招聘广告并于2010年6月份招聘赵丽娟任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从焦作带来的合同样本指导公司员工向社会吸收资金,2010年11月陈某某离开南阳分公司,后张某甲口头任命杨洋为南阳分公司经理,该公司按照陈某某在任时的模式继续吸收客户存款。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因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未办理金融许可证其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于2011年4月12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4740元。2,罚款190000元。并于2011年11月17日注销了河南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人杨洋、江春香、赵丽娟仍以该公司名义继续向社会吸收存款,至2013年10月案发,经南阳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杨洋、江春香、在河南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工作期间,共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13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经理期间,共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58000元;被告人赵丽娟在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工作期间共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293000元。四被告人在公司经营期间均有一定业绩提成。其中被告人杨洋提成奖励13377元,被告人江春香提成奖励17024.5元,被告人赵丽娟提成奖励9873元,被告人陈某某提成奖励800元。截止案发共涉及集资人员111人,其中51人储户盈利,60人储户亏损,己经归还本金8096000元,未归还本金7317000元。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洋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该公司因客户存款到期无法支付,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失去联系。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杨洋,江春香,赵丽娟均能主动,按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配合调查,如实供述。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河南省富邦住房公积金担保有限公司及韩盼个人(焦作富邦总公司经理)向南阳分公司借款2990000元。濮阳富帮公司借款100000元,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达州分公司及张某甲个人借款1360000元,至今未归还。案发后南阳分公司的账户未有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洋供述

2006年12月份,我到工业路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院内永安投资担保公司应聘,当时张某甲是永安南阳分公司负责人,他招聘的我,当时永安公司开展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我当时的工作职责是跟着程运华在公司担保部工作,前期听程运华安排工作,没有具体的业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