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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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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9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女。 被告人李某某,女。 辩护人张宁,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曾用,女。 辩护人鲁东旭,河南宛龙律师事务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9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女。

被告人李某某,女。

辩护人张宁,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曾用,女。

辩护人鲁东旭,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李某某、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卢某某与南京万川华拓医药有限公司联系购买氨酚伪麻分散片,后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李某某与卢某某联系帮其办理该业务。李某某在明知卢某某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江某联系,让江某帮忙从南阳发药品。江某冒充南阳市行健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于2011年11月18日、2011年12月14日、2012年4月27日分三次以南阳市行健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南京万川华拓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了标识为江苏万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氨酚伪麻分散片共计44400盒(每盒12片),货款总额109120元。江某在收到上述药品后,按照李某某的安排将上述药品通过物流发给卢某某指定的刘二健,从中获利5000余元。李某某将该药每盒加价0.1元转卖给卢某某,从中获利4000余元。卢某某在没有该药所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的情况下,购买该药并每盒加价0.3元将该药销售给无相关资质证明的刘二健、吴述建、杨玉、李宪明、王兰英、马静、唐水安、张涛,从中获利10000余元。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标示理论折合量,上述氨酚伪麻分散片含有盐酸伪麻黄碱15.984公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李某某、卢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江某、李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本身就是南京万川华拓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在本案中,主观恶意不强,并不是以非法经营为生。被告人李某某经手的氨酚伪麻分散片就是28000盒,不能仅仅以发票44400盒为准。

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某辩护人提出:因为被告人卢某某在第一次供述中认可共购买氨酚伪麻分散片是70件,28000盒,该笔录与被告人李某某后来供述能相互印证,故应认定被告人卢某某非法经营的氨酚伪麻分散片是28000盒,折合货款68814元。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卢某某与南京万川华拓医药有限公司联系购买氨酚伪麻分散片,后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李某某与卢某某联系帮其办理该业务。李某某在明知卢某某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江某联系,让江某帮忙从南阳发药品。被告人李某某将该药每盒加价0.1元转卖给卢某某,从中获利4000余元。江某冒充南阳市行健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于2011年11月18日、2011年12月14日、2012年4月27日分三次以南阳市行健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南京万川华拓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了标识为江苏万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氨酚伪麻分散片共计44400盒(每盒12片),货款总额109120元。江某在收到上述药品后,按照李某某的安排将上述药品通过物流发给卢某某指定的刘二健,从中获利5000余元卢某某在没有该药所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的情况下,购买该药并每盒加价0.3元将该药销售给无相关资质证明的刘二健、吴述建、杨玉、李宪明、王兰英、马静、唐水安、张涛,从中获利10000余元。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标识理论折合量,上述氨酚伪麻分散片含有盐酸伪麻黄碱15.984公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江某供述:我叫江某,以药品销售为业。2011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南京万川华拓医药有限公司在南阳物资大厦开营销会,我去会议上帮忙招呼会场。在会场上我认识了李某某,她自称是南京万川的业务员负责郑州区域。大概过了几个月时间,有一次她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从南阳给她发批药品。我问她为啥不直接在郑州发,她说郑州的公司管控的比较严,公对公的业务不好做,我开始也没答应她。后来她说这批药的返点给我一部分,我想着能赚点钱,就答应她了。当时她也没告诉我要发什么货。过了几天,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催我,我问她发货需要啥手续,她说需要一个正规医药公司的资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后来她给我打来了千把块钱,说是货款。我知道南阳的行键公司打款比较方便,出手续费就可以了。我就找到行键公司的办公室,说需要往南京万川打款,需要资质。办公室就给我了一份资质。我把货款和手续交给了财务,让他们通过公司账户把款打到南京万川。我把行键公司的资质和我的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了南京万川。过了两天,李某某打电话说手续不全,南京不发货,说是缺了一份收获委托证明,我说我弄不来这东西,她说她想办法,过了两天她给我邮寄过来一份委托,我填写之后又邮寄给南京万川。后来南阳的一个货运部给我打电话说货到了,我就跟李某某联系,她让把货给她发到郑州,我就通过货运部直接转发到了郑州。又过了一个月的样子,李某某又打电话让我帮她发药品,这次她给我打了两三万块钱,货到后我通过货运部又直接发给她了。到2012年五一前后,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这次说是打给我七万二千八百块,七十件货,一共二万八千盒。过了两天,货运部给我打电话说货到了,我给李某某打电话,她让给她转发过去,我就给货运部打电话,货运部不办这业务,我就去货运部把货收了,这才知道收的货是氨酚伪麻分散片,我又通过光武路一家叫供销物流的货运部把货发给李某某。这次我通过税票返点拿到了五千多块钱。

我是到货运部收货的时候才知道发的是氨酚伪麻分散片,我知道后问过李某某,李某某说这是感冒药,销售的很快。我之前不知道发的什么货,南京万川给我发氨酚伪麻分散片是李某某直接和南京万川联系的让厂家发的氨酚伪麻分散片。在这个过程中,我以行键公司的名义作为南京万川的客户负责打款,收发货。李某某是以南京万川业务员的身份负责联系公司给我发的氨酚伪麻分散片的数量,规格,地址。我收到货后发给郑州一个叫刘二建的,是李某某给我提供的收货人,在收货电话中有一个是李某某的13373947621,还有一个是13073701731,实际上就是发给李某某了。

我不是行键公司的员工。我没有资格作为行键公司的业务员和收货委托人对南京万川进行业务往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