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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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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绰号牛虎,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绰号牛虎,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与韩某某在卧龙区魏家岗小学东边岔路处因让车问题发生纠纷并厮打,牛某持刀将韩某某背部扎伤后,又驾车撞击韩某某致使韩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韩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15日,牛某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抓获。2014年12月17日,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公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牛某的供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牛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魏家岗小学东边岔路处因让车问题发生纠纷并厮打,被告人牛某持刀将被害人韩某某背部扎伤后,又驾车撞击被害人韩某某致使韩某某头部受伤,2014年4月5日,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2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伤情为:1、头外伤反应综合症;2、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被害人韩某某体表创口累计长度为15.5cm,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3条b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于2014年12月17日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告人牛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于2014年12月15日上午,在南阳市高新区信臣路中州国际酒店1212房间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牛某供述:2014年3月底的时候,我在魏家岗小学东边用刀把韩小华戳伤了。

2014年3月28还是29号下午,我开着借我朋友的银灰色的豫R66A67的丰田凯美瑞车从万家园的工地出来(车上就我一个人),走到魏家岗小学东边路口的时候,韩小华(他家是魏家岗村柳树沟的,我不知道大名叫什么,他是我们庄的女婿)开着他的豫R89G00的面包车停在路中间挡着路了(车上就他一个人),我打喇叭了,他还没动,我就下车去叫他挪车,当时他喝了点酒,他不挪,我们就吵起来了,他从地上捡石头砸我的车,把我车的前挡风玻璃、左侧车前窗玻璃还有天窗打了,我就和韩小华撕抓打起来了,韩小华个子比我高,我打不过他,我就从车里拿出一把多功能的水果刀(刀是我借来的那个车上的),韩小华把我按倒在地上了,把我打急了,我就用水果刀胡乱朝韩小华的背上、头上乱戳的。当时也慌不知道戳了几下,后来我们就分开了,我不知道把刀扔哪儿了。我看到韩小华的背部、头上流血了。韩小华用石头砸我,没砸着,我身上没受伤。后来韩小华喊了好些人,我害怕就走了。当时有人在场,但我没注意看。出了这个事后我也到外面躲了一阵子,最近才刚回南阳。我开的那辆豫R66A67的车是我借我朋友的车,后来我朋友开回去了。我对韩某某的轻伤二级鉴定无异议,不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

我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得到谅解。公安机关通知我投案自首,当时我没在南阳,上深圳一个朋友那里打工去了。我回来不到一个月,回来后一直找受害人协商,受害人一直没吐口,这个事算一直晾这里了。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在魏家岗村部的东边的路口处,我被牛虎(大名叫牛建超,家是小寨狼洞岗村槐桥庄的)用刀砍伤了,他还开车撞我。

昨天下午两点半左右,我开车上万家园的工地,走到村部东边的路上,我见到本村的李某某、汪某某在路南边干活,我就停车在车上和他们说话,说了一会儿,牛虎开着银色的丰田车过来,车牌号我不记得了,开到我车跟前2米停下来,牛虎从车上下来说“拿你开刀”(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说拿我开刀),边说边朝我走来。牛虎走到我车边的时候,我就从车上下来了,反身关车门的时候,牛虎从背后用刀砍了我两刀(我没看见他拿的刀的特征),他动作快,砍完他就回到车上了,我就去找他说理,我往他车边走,他开着车往后倒,牛虎说“你站那儿,我给你撞死”,我站那儿,牛虎就开着车朝我撞过来,看到车撞过来了,我腰一弯,我头就撞到前挡风玻璃上了,把挡风玻璃给撞烂了,撞了我之后,牛虎把车停了,我从车前盖上下来,牛虎又把车往后倒,倒了一段,他又开车朝我撞过来,又把我撞到前挡风玻璃上,撞了之后我从车上下来到我车边的土坡上,我就给我老婆牛某某打电话说“你快点来,牛虎在魏家岗用刀扎我”,牛虎坐在车上打电话,过了一会我老婆就过来了,我老婆就问我牛虎在哪儿,我说他在车里打电话,我老婆就到我车前边骂牛虎,牛虎就从车上下来说要扎我老婆,后来被人拉开了,后来的事我就记不清了。牛虎用石头砸我,没砸到,石头蹦到我的车里了。当时我也不太清楚我的伤势如何,我没有还手打对方。

牛虎用刀砍我,用车撞我的时候就李某某和汪某某在场,后来谁在场我记不清了。2011年我因为建钓鱼场的事和牛虎吵过几次架,别的和牛虎没有矛盾。

2014年12月17日我和牛某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赔偿金16万元已经全部到位,我对牛某表示谅解。

3、证人证言

(1)、证人牛某某证言:昨天下午两点五十二分我丈夫韩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你快点来,我在魏家岗叫牛虎给刀戳我”,说完他就挂了,我就赶紧从家里骑着摩托车去了,三五分钟我就到了现场,我看到我丈夫光着上身,站在他开的面包车的左边,头上和身上都是血,背上有两个刀口。我去合一下伤口,血还往外面冒,我就给我哥牛万军打电话说“哥你快点来,安华在魏家岗叫牛虎给刀戳着了,你赶紧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说完我就挂了,我就开始在那儿骂牛虎,骂着牛虎就从车上下了,那个车的前玻璃撞惊了(撞花了),牛虎骂道“你妈了个X,你再噘我试试”,我又骂他说“你妈了个X,你把人都打成这样了,我骂你怎么了”,牛虎就拿着刀(我就看到刀刃,有一虎口长)往我面前走,走到我跟前一米左右的时候,就被当时围观的人(都是在工地上的人,我不认识)给拉开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