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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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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喜云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喜云,女。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喜云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喜云,女。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喜云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喜云及其辩护人鲁东旭、郭小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喜云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喜云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南刑二终字第00217号裁定书,认定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合、王一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喜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月25日,被告人王喜云到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38126000815xxxx),从2011年8月28日持该卡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王喜云持该卡共透支本金34.2827万元人民币。期间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王喜云催收透支款项,该王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于2014年7月22日将透支本金34.2827万元归还银行,利息及滞纳金的归还已与银行打成还款承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喜云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二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喜云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喜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被告人王喜云到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38126000815xxxx),从2011年8月28日被告人王喜云及其丈夫赵令恩(另案处理)开始持该卡透支使用,2012年春节以后,赵令恩持该信用卡做生意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8月19日,该信用卡共透支本金34.2827万元人民币。期间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向被告人王喜云及其丈夫赵令恩催收透支款项,二人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王喜云的丈夫赵令恩于2014年7月22日将透支本金34.2827万元归还银行,对利息及滞纳金与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达成还款承诺:剩余透支款(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44778.43元)王喜云承诺在2015年7月22日还清,若到时未还,自愿承担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喜云供述:

2011年1月份,我到南阳市麒麟路一个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咨询怎么办卡后,我就携带我自己的身份证,填写了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现在记不清楚还有别的资料没有。随后工商银行还去我物流公司看看,随后我还接了工商银行电话,说信用卡已经申请下来了,我就去原来申请办理的麒麟路工商银行网点把卡领了,开通以后就开始使用了。申请的是工商银行白金信用卡,卡号现在不记得了,刚申请下来额度是五万元人民币,因为我使用信誉好,直接提高额度到五十万元人民币。提高到五十万元以后我继续使用,使用到2012年底还是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由于一部分款未还清,卡停用了。我找工商银行,工商银行人员说让还清欠款再开通使用,我一直没还清,卡也就一直锁着,用不成。卡被锁了以后工商银行每个月给我发催还款信息,我看到了,还没还清,后来我登记到申请信用卡表上的手机号码不用了,这个号码后四位是xxxx,前面记不清楚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我本人打电话,发短信,并且还给我老公赵令恩打电话催收欠款。我接电话时答应还款,但是至今还没还。欠了大约38万元人民币,具体数字记不清楚了。我不还是因为做生意赔钱了,没钱还。这些欠款是利用我的豫锋物流公司POS机刷卡透支套取出来的现金,套出的钱都用于做生意了。

2、同案犯赵令恩供述:因为今天我来派出所投案自首,来说明王喜云信用卡诈骗这件事,我感觉王喜云有点冤枉,我把事实来说一下。王喜云在2011年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最高额度是50万元,当时我们夫妻经营一家物流公司,这张信用卡办理后平时经营公司生意时用。到2012年春节以后我们这家公司不再经营了,这张卡我拿着做生意用,一直到这张卡不能使用了。我主要是进料,往工地上送,没有公司,也没有具体办公地点。这个生意是一个叫徐燕的人在菏泽一个工地上包的水电活,我之前在菏泽打工时认识他,所以当时我们就合作这个生意,我负责购买水管材料,他负责施工。这个我现在记不清了。银行联系不上王喜云,联系上我,我2013年的时候还过两次,每次两万,后来确实是手里没钱,就没有再还了。

3、证人金某某证言:

王喜云于2011年1月25日申请办理了我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38126000815xxxx。从2011年8月28日持该卡发生透支,截至2013年8月19日,透支本金382826.56元人民币。透支发生后我行工作人员先后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王喜云的爱人赵令恩代还了4万元人民币后,剩余部分至今仍未归还。王喜云的手机停机,找不到人,联系不上她。希望公安机关依法追回欠款保护国家财产,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任。王喜云的基本情况如下:女,身份证号码:41292219640226xxxx,户口是南阳市方城县杨集乡花沟村宋庄。电话:1523813xxxx,在南阳市百里奚路开了一家豫峰物流公司。她申办的卡是工商银行牡丹卡,卡号:438126000815xxxx,信用额度是500000元人民币。2011年8月28日开始透支,从2012年12月份开始未还款,至今已逾期8个月未还清欠款。持卡用户开始透支,到每月还款前我们会短信提醒,逾期三个月未还我们就会锁卡,停止该卡用户使用,并且开始催收。我们采用短信催收、邮寄信件、打电话给本人、到持卡人王喜云所在公司豫峰物流公司催收。催收都有记录,我可以提供书面东西。

4、书证

(1)被告人王喜云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王喜云出生于1974年8月17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查询证明一份

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询,被告人王喜云无违法犯罪前科。

(3)到案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14年7月11日方城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将网上追逃人员王喜云抓获,并于当晚送至南阳市看守所关押,卧龙分局于2014年7月14日办理被告人王喜云移交手续,当日执行拘留。

(4)2013.8.19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的报案材料一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