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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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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被告人魏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份的一天,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南村经营社旗粮油店的被告人王某某,以80元一袋的价格从一骑三轮摩托车男子手中购得3袋白色蛇皮袋装100斤散装盐,而后在明知被告人魏某某经营饭店的情况下,以100元的价格销售给魏某某一袋,魏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自家经营的胡辣汤店使用从王某某处购买的散装食盐做胡辣汤、油条、烙馍等销售给顾客食用。2014年10月17日,南阳市盐业局从魏某某经营的胡辣汤店现场查获余下的散装食盐10斤。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检验:魏某某供顾客食用的食盐中碘酸钠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标准的要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南村经营社旗粮油店的被告人王某某,以80元一袋的价格从一骑三轮摩托车男子手中购得3袋白色蛇皮袋装100斤散装盐,而后在明知被告人魏某某经营饭店的情况下,以100元的价格销售给魏某某一袋,魏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自家经营的胡辣汤店使用从王某某处购买的散装食盐做胡辣汤、油条、烙馍等销售给顾客食用。2014年10月17日,南阳市盐业局从魏某某经营的胡辣汤店现场查获余下的散装食盐10斤。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检验:魏某某供顾客食用的食盐中碘酸钠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标准的要求。

另查明:2015年1月27日,在被告人魏某某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在南阳市北京路京达宾馆东200米的社旗粮油店内将销售无碘盐的王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一天下午我在店里没事,正在店里看电视时,有一个男的自称是食品厂的人,问我要不要盐,一大袋一百斤,每袋80元,可以卖100元。盐和正规渠道进的盐是一样的,只是散装,厂里用不完,想卖点。当时我也没在意,想着散装盐不好卖就没进,他给我留了电话就走了。过了快一个月,潦河有个开饭店的人来问有没有散盐,我说现在没有,如里你要的话,我可以给你打电话问一下,他说要,我就找了那个电话号码,给那个人打了个电话说要三袋盐,那个人说等两天就给你送过去。我就给那个潦河的人说你过两天再过来看看,说完那个潦河人就骑辆红色摩托走了。打电话后过有两天时间的那天晚上七八点钟,那个人骑辆三轮摩托车把盐送过来,我让他把盐卸到店后面的园子里,我给他钱后他就骑三轮摩托车走了。又过了几天,那个潦河人又过来问散盐,我就给他说有,就帮他把盐抬到他的摩托车上,我就让他把一百元钱给我妻子叶某了,那两袋盐也一前一后卖出去了,一袋盐卖给了京达宾馆对面的方城烩面店,另一袋卖给了铁路俱乐部的一家金牌羊肉汤店。都是他们店的老板自己来买的。他们在我的店里面进别的东西时买的盐。方城烩面店的老板已把他的店转让了,老板瘦瘦的,个子不高,有一米五六的样子,现在也不知道老板人在什么地方。铁路俱乐部的一家金牌羊肉汤店现在还在,老板胖胖的,个子有一米五六。那个潦河人个子有一米七左右,胖胖的,他好像也是开饭店的,他的店我没去过,不知道开在哪里。他们买这些盐说饭店里做饭用的;方城烩面店的老板也是说他经营烩面店的,买这袋盐是用于饭店做饭的;金牌羊肉汤店的老板说他是卖胡辣汤、油条的,买盐是用来做胡辣汤和炸油条用的。卖完散盐后,电视上说散盐不让卖,我就没再进了。

被告人魏某某供述:

2011年起,我在卧龙区潦河镇开了一家卖胡辣汤的早餐店至今。2014年9月份的一天,我到南阳市梅溪路中心市场进货,碰到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我提起现在的盐不太咸,他告诉我到北京大道京达宾馆东边对面的小道里看看,那里有家社旗粮油店卖有大包的碘盐。过了一周之后,我到京达宾馆对面的小道里找到那家社旗粮油店。我问那个三十多岁的店老板,有没有大包的加碘盐,店老板问我是哪里的,我说我是潦河镇的。然后他说有大包的加碘盐,我问他多少钱一包,一包多重,他说一包一百块钱,一包一百斤。我问他这个盐是不是加过碘的,店老板说这盐保证是加过碘的。我又问他这盐为什么这么便宜,他说这是从界中米醋厂里的人往外卖的盐,所以便宜。我知道市场上一斤盐卖一块七八,我想着这种一百斤一大包的盐,减少了包装费所以才卖便宜了。然后我就要了一编织袋的盐,给了店老板一百块钱,用我骑着的摩托车拉着这袋盐回了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我们开的胡辣汤店里。我买的这袋盐是用一个白色的编织袋装着,上面还印有绿颜色的字,写着“精制碘盐”,一袋盐是一百斤。我买回来的盐用了八十多斤,剩下的十几斤被盐业局的人检查时候收走了,这八十多斤盐都添加在了胡辣汤、油条和油饼里了。社旗粮油店的老板当时就是在他店里面给我拿的盐,卖给我之后他店里还剩有两三袋盐。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证言:

2011年在潦河镇潦河街经营一家早餐店至今。早餐店主要卖胡辣汤、豆腐汤、八宝粥、豆腐脑、油条等。我丈夫魏某某负责炸油条和烙馍,我负责称秤和收钱。店里使用的面粉、油、盐等这些东西都是我丈夫负责去买。早餐店使用的盐一般是在街上的副食批发店买的整箱装的小袋盐,只有2014年夏天的时候我丈夫在南阳市里面买了一大袋盐,和100斤装的面粉袋差不多大小。这一大袋盐是用蛇皮袋装的,袋子是白色的,上面几个大字写的精制碘盐,大概重100斤,袋子里面装的是整袋的白色细粉末,和平时使用的小袋食用盐差不多。这一大袋盐我听我丈夫说是在南阳市里买的,具体哪我不知道,多少钱一袋他没有跟我说。在炸油条、烙馍、煎包和面、做胡辣汤、豆腐汤的时候往汤里面加这些盐。一天用两斤左右,调料是我丈夫放的。这袋盐从买回来之后开始使用,直到2014年10月中旬盐业办的人来查的时候,把剩下的盐连袋拿走了。过了半个月,盐业办的人到早餐店告诉我之前我们用的那一大袋盐不合格,我才知道我们用的盐不合格。

(2)证人叶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