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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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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从他处低价购入汽油26.19吨,储存在自己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路靳岗乡兰营村的油库3号罐内。4月2日下午,王某某安排其员工刘某某和葛某某给新野县开加油站的柳某某送汽油,在去往新野的路上,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抓获。经鉴定,该批26.19吨汽油系伪劣产品;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伪劣汽油价值180711元。2015年4月13日,王某某到青华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货值达180711元,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从他处低价购入汽油26.19吨,储存在自己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路靳岗乡兰营村的油库3号罐内。2015年4月2日下午,王某某联系好卖家,安排其员工刘某某和葛某某给新野县开加油站的柳某某送汽油,在去新野县的途中,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该批26.19吨汽油系伪劣产品。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伪劣汽油价值180711元。

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违法犯罪前科查询结果。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1997年8月28日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1997年8月28日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4)到案经过。

证实王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投案自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用汽油。

证实车用汽油中不得含有甲缩醛、苯胺类、卤素及含磷、含桂等化合物。

称重笔录。

证实王某某涉嫌销售的伪劣汽油共计26190公斤。

现场勘验笔录

证实王某某储存的伪劣汽油的位置及现场情况。

2、鉴定意见

(1)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报告。

证实王某某持有这批伪劣汽油中含有甲缩醛、甲醇含量超标。

(2)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该批伪劣汽油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0711元。

3、辨认笔录

(1)、葛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在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依法所做辨认。

证实了王某某就是其老板。

(2)、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在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依法所做辨认。

证实了王某某就是其老板。

4、证人证言

(1)证人葛某某证言:

我是2015年2月初,通过别人介绍来到了油站,才去的时候有个看站的老头,都管他叫“石叔”,另外有个叫柳某的,家住潦河,平时就在站上干电工,架个电线,平时来车了负责卸油,后来又过来一个开油罐车的司机,叫刘某某。昨天下午,我接到老板王某某的电话,让我去油站拉一车油,送到新野的加油站,然后我就和司机刘某某联系,我们两个一起到了油站,往油罐车里抽了一车油就出发了,在半路上遇见了民警。

证实了王某某安排其往新野送汽油,被民警拦获的事实。

(2)证人刘某某证言

今年过完年,大约是初四我出去找工作,看见墙上贴着招司机的小广告,我就按照上面的电话打,后来在一个加油站见到老板王某某,王某某又让我见了葛某某,并说以后我俩一个班。每次都是我把车开上,拉着葛某某一块去装油送油,每次送完油之后,葛某某就让我把车开到加油站,我们两个一起把油罐车加满油,我们一般都是过了磅之后等老板电话,听王某某的安排把油送到哪。我开的货车车牌号是豫R92526,一般都是拉5吨左右。2015年4月2号下午刚装满车,就被你们发现了。

(3)证人柳某证言

我是站上的水电工,水电有问题了我去修理,最近有两次进油的时候让我招呼。第一次大概是十天前,夜里两点多的时候,来了一辆油罐车,往站上卸了十来吨柴油,第二次是4月1号晚上十一点左右,来了一辆油罐车,我负责过磅,拉了有二十六吨左右的汽油,之后我又招呼把这辆车的油卸到了地下油罐3号罐里。

证实了4月1日晚上有大约26吨的汽油装入地下油罐3号罐。

证人柳某某证言

我开了个油站,位置在新野县书院路西,地方不大,也没有名字,就买了一个油罐,放了一台加油机,主要是卖93号汽油,平时就我自己在那里招呼加油站。2015年4月2日,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装了一车油给我送去,我就在加油站等送油车,结果到了晚上也没有见到有人来送油,后来我一打听,听说这车的油因为有问题,被警察扣。王某某说他头天晚上刚进了一车油,质量好还便宜,按5400元一吨给我,我说行你送来吧。上一次从王某某处进的油是6000元一吨。我和王某某没什么关系,我也是通过别人认识他的,就知道他是卖油的老板,我的油罐最多放3吨多油,这次也就是进了3吨油。这次车都没来,没有给王某某钱。一般是油过了磅,卸完油之后现金给司机就行了。

证实了柳某某的加油站在王某某处买汽油,2015年4月2日当天王某某给其装了3吨汽油,在送油途中被警察查获了。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我来投案自首。2015年3月底,一个卖油的推销员给我介绍说,他在油价低的时候屯了一些汽油,这些汽油价格低,质量好,问我要不要。于是我就说那你送一车油我试试,大概是4月1日晚上,他送了一车油,送到我在南阳市信臣路靳岗乡兰营村海达生物科技公司对面的油站,将一车油卸在了在地下埋的油罐里。第二天我让人将头天晚上卸的油抽出一小罐油往新野加油站送的时候,被民警查获。经过检测,这些油是不合格的汽油,卖给我5200元一吨,我准备5400元一吨卖。4月2号下午,新野西边书院路西头加油站的老板柳某某给我联系问我要油,于是我就安排油罐车司机刘某某和押车的葛某某从3号地罐里面抽了大概有六吨油往新野送,在路上被警察拦住了。

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伪劣汽油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