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第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郜某某翻窗进入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街梁某有家二楼卧室,将床头边挎包内的6000多元现金盗走。 2015年4月23日晚,被告人郜某某翻墙进入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街杜某家卧室,将放在衣柜内提包里的5000元现金及衣架上的两件男式衣服盗走。 2015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郜某某翻窗进入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街梁某有家二楼卧室,将床头垫子下的2300多元现金盗走。 2015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郜某某翻窗进入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街梁某有家二楼卧室,未盗得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郜某某自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20日先后多次窜至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街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郜某某翻窗进入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街梁某有家二楼卧室,将床头边挎包内的6000多元现金盗走。 (2)2015年4月23日晚,被告人郜某某翻墙进入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街杜某家卧室,将放在衣柜内提包里的5000元现金及衣架上的两件男式衣服盗走。 (3)2015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郜某某翻窗进入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街梁某有家二楼卧室,将床头垫子下的2300多元现金盗走。 2015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郜某某翻窗进入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街梁某有家二楼卧室,未盗得财物。离开现场。 被告人郜某某共盗窃现金13300元,案发后赃款己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郜某某供述 2015年5月20日下午我在槐树湾街闲逛到八点多,到十字街往北的两层小楼,大门朝东,小楼是砖墙还没有粉刷,我看见灯没亮,大门锁着,紧挨着是一个教堂,房子上有十字架,教堂北边有几个洞,墙也不高,我踩着洞爬上墙,教堂院子里紧挨着墙就是楼梯,我沿着楼梯往房顶上,房顶和那家二楼房顶紧挨着,教堂低些,我就爬到那家二楼顶部,顶部是全封闭的,我顺着东边的树下到二楼最北边房间,这个房间窗户朝东,我脚踩着窗户外用手使劲推窗户,把窗户打开进入卧室,屋里黑着,我用手机照明,翻找床头、床垫、抽屉、床尾放的钱包,一直找到衣柜也没找到东西,我就从窗户出去,顺着树原路走了,在铁路西的小树林里睡觉。今天下午在槐树湾赶会买东西吃,晚上在麦地里被民警抓着,当时我穿着粉红色上衣,外侧衣领是蓝色的,下穿米色裤子,白色板鞋。这家我之前偷过两次。第一次是过完年初几我记不清了,白天我转悠,晚上我看灯没亮,就按上次说的方法进入昨天去的那家的那个房间,在床头东侧枕头边有个黑白相间的挎包,拉链式拉着的,我打开包把里面大部分100面值的、还有几张20元面值的、10元面值的、四张五毛面值的钱装入我的裤子口袋,顺着进房间的路线走了。我走到小路边数数刚才偷的钱有6000多元。我拿着这钱吃喝玩花花。 上个星期的一天晚上,我又转到这家发现大门关着。灯黑着,我又按上次的方法进入那个房间,用手机照亮,发现在西边床垫下压着一些钱,都是100面值的,我装入裤子口袋走了。后来查查是2200或者是2300元。我还偷了教堂北边那家平房人家,是今年年后的一天晚上天刚黑,我当时站在西边地里看见那家男的站在摩托车旁,女的拿着手机出来说几句话,然后骑着摩托车带着女的走了,屋里的灯还亮着。我过去看大门锁着就顺着墙外土堆翻进院,发现西防盗门关着,我用手一试发现防盗门没锁,进屋一看靠北边一个卧室,塑钢门没关,里面的电视还开着,我进去翻黄色推拉门衣柜,发现里面有个黑色钱包,有一沓100元的面值钱,我将钱装进口袋,走时发现布衣柜没拉链子,有一叠叠好的男式衣服,我就拿两件做换洗衣服,还在客厅里找个塑料袋装着。我偷的衣服就是今天穿着的,钱是5000元整,全是百元面值。我拿着这钱吃喝玩了。我偷教堂南边那家时,我还偷一条女式短裤,拿着裤子擦了我翻的窗户,我怕留下我的指纹,出来后我把短裤扔到隔壁教堂北墙外地上。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梁某有陈述 2015年大年初一那天我出去拜年,我们外出时大门锁着,晚上才回家,到家发现二楼东北角卧室床头东边黑白相间挎包内长方形钱包里装的6000多元被盗,大部分是100面值的也有50、20、10元的零钱。因为我是干钢管出租的,平时收租赁钱。因为是大年初一被盗,感觉不吉利没报警。第二天发现教堂北边墙旁有我妻子的一个短裤和一个内裤扔那里,这两件衣服原本在我家卧室内靠西墙衣柜里。5月6日晚上我和妻子都在床上睡,我睡在床西边,她睡在床东边,夜里没发现什么动静。5月7日早上我和妻子胡飞起床发现前一天睡觉时放在卧室(二楼东北角卧室)床尾我的牛仔裤内的2400多元被盗了。我家还开着驾校,5月6日那天我领着学员去邓州驰骋驾校考科目三。5月15日晚上快十点我外出吃饭回家,发现卧室床头西侧床垫下2300多元现金被盗,这些钱都是面值100的,是我当晚收的租赁钱,就出去吃顿饭,出去时大门上锁了。5月20日晚上八点左右我把门锁好吃去吃饭,快九点回家门锁好好的,我就上楼睡觉。今天早上醒来,我老婆胡飞开窗户,发现卧室临路的窗户玻璃扣坏了,就仔细察看,发现窗户台掉一块水泥想着招贼了,就打开卧室的监控看,发现昨晚八时许有个男子从卧室临路窗户进入我的卧室,将床头柜打开找东西,翻翻床上的被褥,将我老婆放在床尾的提包打开找东西,在卧室里四处寻找,约三分钟从窗户离开。我的卧室东边靠近村路,路边有树,其中一棵靠近窗户,这个贼应该是利用树通过窗户进入卧室的。我仔细看看有点像张洪飞,后来报警了,再仔细看看不是。 (2)被害人杜某陈述 2015年4月23日晚上七点多我和妻子一起出去吃饭,屋里的门没锁,大门锁着里,屋里的电视机和灯没关,我骑着摩托车带着妻子出去的,在街上还碰见同学,然后一起吃饭。晚上十点多同学提出去唱歌,我不想去就回家了。结果同学非让去,我们就去了,回到家已经是凌晨了。回家也没发现异常,第二天上午,我妻子问我钱弄哪去了,还有我经常穿的衣服放哪里了,我才发现东西不见了。被盗5000元现金,都是100面值的。被盗的衣服上衣是粉红色的,蓝衣领长袖,裤子是米黄色的。当时钱在我妻子黑色的钱包里,钱包放在提包里,提包是黄色为主,周围是花色的,提包放在卧室北墙黄色的推拉门衣柜的右下角;衣服放在西墙电视给左边的布衣柜里。我就爱卧室位于院子北侧。 3、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某证言 2015年5月21日早上我儿子梁某有给我说家里被盗,我回家看看监控发现昨晚八点多有个瘦高个子男子翻窗今日我家,盗东西后从窗户出去。看着像张洪飞,就报警了,后来我们仔细看看不是张洪飞。就来给你们说说。 (2)证人张某某证言 我白天在我家小卖部招呼生意,晚上和父母一起经营夜市,我负责烧烤。我们开夜市十几天了,每天下午六七点开业,晚上快十二点结束。昨晚我在夜市摊,我爸妈,还有槐树湾理发店的刘来夫妇和左才可以证明。 4、书证 (1)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郜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到案经过 证实根据监控录像蒲山分局民警巡查、布控,在槐树湾村委南的麦田里将被告人郜某某抓获。 (3)前科查询情况 证实被告人郜某某无前科。 (4)人体检查笔录 证实被告人无外伤。 (5)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被盗的男式上衣、裤子被扣押 (6)被告人指认盗窃地点照片;证据卷54-60页证实被告人作案的经过、盗窃的地点 5、视听资料 6、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郜某某不持,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