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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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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金鑫、赵某某犯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鑫,男。 被告人赵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鑫、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鑫,男。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鑫某某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鑫、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刘金鑫持镇平县雪峰路东段北侧12号房产证,经顾某某介绍,在南阳市格林酒店二单元1405室与马某某协商,欲用房产证做抵押贷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息15%,借款期限3个月。刘金鑫与被告人赵某某预谋由赵某某冒充镇平县房管局工作人员,将一份河南省镇平县雪峰路东段北侧12号房产证存根提供给马某某。2014年11月6日上午,当马某某与刘金鑫一起到河南省镇平县房管局查证刘金鑫提供的房产证时,赵某某为要回刘金鑫之前所欠其钱款,在明知是假房产证存根的情况下,仍在镇平县房管局8楼冒充镇平县房管局工作人员将一份虚假的河南省镇平县雪峰路东段北侧12号房产证存根提供给马某某,从而骗得了马某某的信任。2014年11月6日中午,马某某通过网银转账给刘金鑫20万元。此后刘向马索要剩余的30万元时,2014年11月10日马又到镇平县房管局核实后发现被骗报警。经查证,刘金鑫持有的房产证及房产证存根均系伪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金鑫、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50万元,数额巨大,其中3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金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被告人刘金鑫假办房产证一事并不知情,且没有与被告人赵某某预谋。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没有诈骗的故意,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赵某某说过自己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赵某某也没有从中得到过好处,且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刘金鑫持伪造的镇平县雪枫路东段北侧12号房产证,经顾某某介绍,在南阳市格林酒店二单元1405室与马某某协商,欲用房产证做抵押贷款。双方签订了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月利息15%,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人刘金鑫与被告人赵某某预谋由赵某某冒充镇平县房管局工作人员,将一份河南省镇平县雪枫路东段北侧12号房产证存根提供给马某某。2014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刘金鑫与马某某一起到河南省镇平县房管局查证刘金鑫提供的房产证时,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假房产证存根的情况下,仍在镇平县房管局8楼冒充镇平县房管局工作人员将一份虚假的河南省镇平县雪枫路东段北侧12号房产证存根提供给马某某,骗得了马某某的信任。2014年11月6日中午,马某某通过网银转账给被告人刘金鑫20万元。此后刘向马索要剩余的30万元时,2014年11月10日马某某自己又到镇平县房管局核实后发现被骗。被害人马某某以贷款手续不齐为由将被告人刘金鑫约到格林酒店其办公室内并报警。被告人刘金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证,被告人刘金鑫持有的房产证及房产证存根均系伪造。案发后赃款己被被告人刘金鑫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金鑫的供述

2014年11月6日上午,我,马某某,马某某公司的一个女的(指高某某)三个一起到镇平房管局,只要是找人出我用假房产证贷款的房产证存根,事前我给马某某讲我在镇平房管局有熟人(指赵某某),我事前同谭斌说好,我到房管局后给赵某某联系,赵某某是涂亮亮的人给我安排好的,他们安排人把假房产证的存根交给赵某某,让赵某某冒充是我在房管局工作的朋友,到镇平房管局8楼后,我让马某某,马某某公司的一个女的(指高某某)等着,然后我给赵某某打电话,我用的手机号1862390xxxx给赵某某联系,赵某某的电话是1583879xxxx,我给赵某某讲我们到房管局的8楼了,一会赵某某从楼上下来,赵某某下来以后说“你们的事办着真麻烦”,我说让赵某某帮忙给出一份我房产证的存根,赵某某说“行,一会我给你们出”然后赵某某上楼,我们跟着他准备一起上楼,赵某某转身对我们讲,“我还要办别的事,你们先在8楼等着。”赵某某上楼大约有十分钟后,从楼上下来,手里拿着我事前准备好的假房产证存根,赵某某把存根给我,我把存根给马某某看,马某某看后,存根同我提供的房产证一致,便离开了房管局,后来当天马某某通过手机用账号622622470026xxxx分四次给我汇了20万元钱。

我用的房产证是我同涂亮亮,“小木”一起到镇平的一个复印店办的假证。大约2014年10月份,镇平的涂亮亮找到我,让我给他贷款,贷出款以后,我同他平分,我起初想贷出款以后到期归还,但是涂亮亮不让还钱,我便不给他贷款,涂亮亮便找人打我,没有办法我同涂亮亮一起到镇平中山街一个复印店里办理的假房产证,涂亮亮给复印店一千元钱,然后我出面到马某某那里贷款,在我带着马某某去镇平房管局落实房产证时,我事先安排谭斌把假房产证的存根办好,然后让赵某某冒充房管局的人把假房产证的存根拿给我们,我便从马某某那里贷出50万,马某某先给我了20万,后来发现房产证是假的,没再给我钱。

我得到20万以后,我落了10万,还了3万的信用卡贷款,6万我买了一个玉石戒面,我给我朋友张俊让他卖,张俊我现在找不到他,他是镇平彭营人,20多岁,给小顾姐一万元。另外10万元我借给魏朝武了,他是镇平城关刘林人,20多岁。

我提供给马某某的结婚证是魏朝武在镇平县政府门口一复印店制的假证,他花了300元。房产证是我和涂亮亮在中山街一个复印店办的假证,路南复印店,具体是涂亮亮办理的。

(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2014年11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大概是上午9时许,我在镇平县的家中接到刘金鑫电话说,刘金鑫办一套假房产证手续,准备在南阳办理贷款,现在需要房产证存根,只用我从房管局楼上把房产证存根拿给刘金鑫,让我冒充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让“谭斌”出面不合适,“谭斌”太年轻。大概10时许,我到房管局十二楼后,刘金鑫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已经上楼了,在九楼梯口等着我,我就直接从12楼下到九楼,我看见刘金鑫跟一30岁左右男的、一30左右女的在楼梯口站着,我对刘金鑫他们说你们干啥?刘金鑫说需要房产证存根证明,我说现在不好出房产证存根证明,我得上楼上找个熟人,然后那个30岁男的把刘金鑫的房产证给我,我拿着房产证就上到12楼,到楼梯口后,“谭斌”和另一个年轻娃在楼梯口,“谭斌”给我一个档案袋,我拿着档案袋就下楼了,我说是你们要的这东西吧?那个30岁左右男的说是的,然后我就把档案袋给这个30岁男的我就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