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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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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琦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40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琦,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琦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40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琦,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琦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乔庄路口,发现该处女厕所里有亮光,察看后发现里边仅有马某某一人边解手边玩手机,随进到女厕所里用手捂着正在解手的马某某的嘴,并用语言威胁,将马某某解手时放置在便池边瓷台上的挎包抢走后逃走。当晚刘琦在南阳市卧龙区广场南街和平医院附近被抓获。该包为黑色的皮质MK手提挎包,挎包内装有一个黑色的MK小包,小包内装有31元现金、银行卡和驾驶证等物品。经价格评估中心评估MK手包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0元整。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乔庄路口,发现该处女厕所里有亮光,察看后发现里边仅有马某某一人边解手边玩手机,随进到女厕所里用手捂着正在解手的马某某的嘴,并用语言威胁,将马某某解手时放置在便池边瓷台上的挎包抢走后逃走。当晚刘琦在南阳市卧龙区广场南街和平医院附近被抓获。

另查明,被被告人刘琦抢走的包为黑色的皮质MK手提挎包,挎包内装有一个黑色的MK小包,小包内装有31元现金、银行卡和驾驶证等物品。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MK手提挎包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刘琦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刘琦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刘琦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材料。

证明被告人刘琦无违法犯罪前科。

(3)到案经过。

证明2015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刘琦在南阳市广场南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4)刘琦指认被抢现金、钱包照片。

(5)刘琦指认作案现场、藏驾驶证现场、脱外套现场、扔被抢的挎包现场、翻看被害人钱包现场等照片。

(6)马某某2015年4月16日领回被抢现金27元、驾驶证、银行卡4张等物品领条。

2、鉴定意见

(1)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手包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宛龙价证鉴(2015)092号

送检的被害人马某某的MK手包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0元整。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2015年4月15日晚上,我下班后和同事们一起去南阳市建设路宇信凯旋城附近的夜市吃饭。吃过饭后我打的回家,在南阳市工业路进乔庄村口下车。下车后我进了乔庄口的公厕里面解手,我把随身背的一个挎包放在公厕里面的石台上。刚蹲下就进来一个男的,用手捂着我的嘴说:“你不要说话,我不会伤害你的”。当时我受到惊吓,便大声叫人。这时那个男的又说:“你别叫,你再叫我就对你不客气了。”随后那个男的把我的挎包抢走了。我起来赶紧追了出去。后来没有追上,我就打110报警了。随即警察赶到现场,帮我沿着锦海之星北隔墙的道内寻找那名男子,顺便也想看看那名男子会不会把我的包扔在路上。正在寻找时,我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电话,电话上说我的一个小钱包在他那里,现在在南阳市广场南街和平医院门口,让我去拿。我听后对民警说了情况,随后民警开车带我去和平医院门口,见到了给我打电话的那名男子。当时我就怀疑那名男子,随后民警把我们一起带到了南阳是市梅溪派出所。我被抢的具体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50分左右。当时在公厕里面太黑,我没有看清抢我包的人的长相,听他的口音是南阳本地人。他上身穿黑色夹克外套,下身穿牛仔裤,他是沿着工业路自南向北逃跑的,逃跑到工业路锦海之星快捷宾馆北隔墙的道口时不见了。我的包是MK的黑色手提挎包,我挎包内有一个小钱包(内有现金100元左右)身份证、中信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

4、被告人刘琦供述和辩解

2015年晚上22时50分左右,我在南阳市工业路进乔庄口的公厕男厕所正在方便,看见隔壁女厕所内有亮光,随即我就悄悄潜入了女厕所,看见一个女同志正蹲下解手,我就上前去用手捂住她的嘴说:“你别叫,我只要钱,不会伤害你的。”那个女的用手抓住她的包不让我抢,并且挣扎着还叫,我就继续对她说:“你要在叫,我就对你不客气了。”说完后我也感到害怕,在慌忙中把她的包抢走,就从女厕所里面跑了出来,我刚跑出来那个女的就跑出来追我,边追我边喊有人抢包。我听到后非常害怕,就沿着南阳市工业路自南向北狂跑,跑到南阳市工业路锦海之星快捷宾馆时发现宾馆的北隔墙有个道,我就拐了进去,拐进去后,我边跑边把她的包拉链拉开,用手一摸包里面有个小钱包。我想钱应该在小钱包里面,就把她的大包随手扔在了路上。随后我沿着小道往东跑,在道的两边有很多小胡同,我就在慌忙中钻进了一个胡同内,在胡同内我翻看了她的小钱包。发现里面现金只有30多元钱。我在胡同内停了大约有10分钟,发现没有人在追来,我折了回去想找我扔的大包,但是发现大包已经不见了。随后我就又回到锦海之星北隔墙的道内,沿着道路向东走,走到广场南街南段时我就沿着广场南街南段往北走,穿过中州路一直走到广场南街和平医院附近才停下来。停下来后我用她小钱包内的钱买了一瓶啤酒喝,壮胆。我边喝边想,她包内的钱也不多而且我翻她的小包时发现里面有张她取照片的凭条,上面有她的电话。我是不是给她打电话,让她来把包拿走。我想过后,就借用旁边一个商店的陌生人的电话给包的女主人打了电话,告诉她我在广场南街和平医院附近,让她来取。随后那个女同志就和民警一起来把我带到公安机关。…我不认识被抢包的女同志。我抢别人的包是因为没钱花了。抢包时我没有提前蹲点,只是我在厕所解手时发现隔壁女厕所内有亮光,而且我探头往女厕所内看了一看,就一个人。我没有同伙,就我一个人。我抢包时,没有带工具,我什么也没带,抢包时我上身穿黑色夹克小薄袄,下身穿牛仔裤。用手捂住女同志的嘴是因为我怕她叫被别人抓到,所以我就用手捂住她的嘴,不让她叫。我印象抢的大挎包是黑色,大包里面的小钱包也是黑色的。大包我扔了,里面有什么东西我不知道。小包里面有一张取照片的凭条,上面有她的电话,几张银行卡和几张VIP(什么商店的我不知道)卡。一张驾驶证。现金有30多元。给那个女同志打电话让她来取包是因为我想钱不多,我要她的包也没有用,所以才想还给她。还包时,没有把里面的钱也还了,是因为我抢包就是为了钱,既然钱已经到手了,其他的物品我要了也没用,所以就想还给她,因为我怕她报警我不敢自己去送。我给包的主人打电话我对她说我在路上捡到了你的包,上面有你的信息,你来取吧。对她说包是捡的,是因为我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对办案民警说我是做好人好事,捡了东西归还,因为我不想承担法律责任。把她小包里面的驾驶证取出了压在广场南街和平医院附近商店门口的花盆下面是因为我怕她报警和她带着她的家人来找时认出来我打我,于是我就给自己留了条后路,想如果打我,我就对他们说你的驾驶证我藏了起来,要打我,你们就永远找不到了,借此要挟他们。我抢包时上身穿黑色夹克薄袄,后害怕被认出来,所以把黑色薄袄脱了,现在上身只穿了件薄T恤。我上衣脱的具体地点我不记得了,我只知道脱在了广场南街和平医院附近的一个小区门口。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刘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