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653号 罪犯张瑞朝,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平顶山市卫东区政府副区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0)虞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瑞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张瑞朝不服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瑞朝犯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2011年7月7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0)虞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瑞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张瑞朝不服上诉,认为一审未认定自首情节,量刑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刑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为张瑞朝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河南省纪委指定地点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张瑞朝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团结他犯。张瑞朝自入狱以来共受到监狱表扬7次,2012年1月因私藏违禁品禁闭1次。在评审中被评为2次优秀档次、2次良好档次、1次一般档次、1次较差档次,2015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档次。三门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张瑞朝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情节,以及其在监狱服刑中的关禁闭等情况,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瑞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审 判 员 苏国娜 人民陪审员 范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