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585号 罪犯李志洪,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洛阳市宜阳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洛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志洪有期徒刑1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志洪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志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时未满十八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提供线索并带领公安机关前去抓捕,李志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参照法律对自首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李志洪及其委托代理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节协议。 罪犯李志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受表扬6次,起始期内评审为1优2良1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洪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志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