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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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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军裁定正本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501号 罪犯张红军,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伊川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洛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张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501号

罪犯红军,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伊川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洛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红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本院曾于2012年5月23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红军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罪犯张红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次,受表扬7次,间隔期内评审为1优2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罚金没有履行,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晓毅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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