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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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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芳举抢劫绑架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12号 罪犯樊芳举,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洛少刑字初第1号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12号

罪犯樊芳举,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洛少刑字初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芳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宣判后,2010年5月27日入监服刑。于2012年1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有期徒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32年11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樊芳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樊芳举于2008年6月16日,经预谋后,到被害人赵淑民家中抢走13860元现金;2008年10月12日,组织他人骗受害人赵振辉、司马爱菊到洛阳市新洛阳饭店打牌,经组织分工,抢走受害人司马爱菊财物价值70300.84元;2009年5月11日,组织他人绑架新安县县长张生伟,勒索100000元。

罪犯樊芳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樊芳举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樊芳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芳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31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