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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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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栓才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08号 罪犯桑栓才,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08号

罪犯桑栓才,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桑栓才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宣判后,2010年11月5日入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6月12日裁定对罪犯桑栓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桑栓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桑栓才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间,伙同他人在获嘉县盗窃电缆线7起,价值33551元;收购赃车9起,价值15574元;故意破坏财物一起,价值3808元;2007年9月,被告人桑栓才伙同他人将新乡县朗公庙镇原庄村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拆开推翻,把铜芯盗走。被告人桑栓才系主犯。

罪犯桑栓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桑栓才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桑栓才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桑栓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