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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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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小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81号 罪犯桂小猫,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卫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81号

罪犯桂小猫,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卫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小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宣判后,2007年6月28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2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桂小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桂小猫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在延津县、卫辉市、新乡市等多处盗窃电动车、摩托车等参与作案7起,价值13156元,单独作案2起,价值4523元,共计17679元。被告人桂小猫系主犯、累犯、三次判刑。

罪犯桂小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桂小猫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桂小猫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桂小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