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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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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长喜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06号 罪犯柯长喜,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巩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以(2010)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06号

罪犯柯长喜,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巩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以(2010)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柯长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10年7月23日入监服刑。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2年1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32年11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柯长喜减去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柯长喜于2009年2月10日,因其儿子与被害人孟青国之子网上发生矛盾一事,窜至孟青国家中,与孟青国发生口角,遂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向孟青国猛刺一刀,至孟青国死亡。

罪犯柯长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柯长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柯长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柯长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31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