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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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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鑫淼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28号 罪犯杨鑫淼,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文盲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淇滨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28号

罪犯杨鑫淼,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文盲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淇滨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鑫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宣判后,2008年4月18日入监服刑。于2011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杨鑫淼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鑫淼于2007年7月9日、11日,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新乡市盗窃轿车后备箱2起,盗窃现金、购物卡、手机等物品,鉴定总价值为70779.45元。经审核,该犯犯罪时是累犯。

罪犯杨鑫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9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鑫淼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鑫淼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鑫淼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