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68号 罪犯李文涛,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做出(2012)焦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文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9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宣判后,2013年4月19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文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文涛于2011年12月31日因与被害人高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持刀朝被害人右胸部猛刺一刀,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文涛主动电话报案且未离开现场,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二审期间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罪犯李文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文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