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强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98号 罪犯李强,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卫滨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98号

罪犯李强,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卫滨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被告人李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新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4月14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3年6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强于2008年2月11日凌晨,伙同郭某甲等人在新乡市普利大酒店12楼2217房间与被害人郭某乙、王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赌博。因郭某甲一方输钱,便称被害人在赌博时有作弊行为,后持刀对被害人郭某乙、王某进行威胁并殴打,抢得现金3700元,并逼迫被害人陈某某、王某让人送来12000元,后又逼迫被害人张某某写下15000元欠条后才将四名被害人放走。被告人李强系主犯。

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