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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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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立盗窃 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93号 罪犯张永立,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封刑初字第09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93号

罪犯张永立,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封刑初字第0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永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宣判后,2012年6月21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永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永立于2010年6月至10月期间,伙同他人窜至新乡市市区、封丘县、新乡县等地盗窃水胶铜线、通行电缆,被告人张永立参与盗窃16次,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永立系累犯。

罪犯张永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永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永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永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