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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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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79号 罪犯张水,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6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79号

罪犯张水,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6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871.88元,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宣判后,2009年10月29日入狱服刑。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水自2009年3月9日至27日,伙同他人窜至博爱县北二环马营村、鸿昌路、博王路等地,殴打路过的多名受害人,致一人轻伤,抢走手机、现金等。该参与作案6起,抢得物品总价值3700元。该系多次犯罪,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张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水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水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