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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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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晓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80号 罪犯张振晓,又名张晓,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洛刑三初字第18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80号

罪犯张振晓,又名张晓,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洛刑三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振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2598.45元,刑期自2005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被告张振晓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7年2月7日入狱服刑。后历减刑2次,共减去刑期三年七个月,最近一次于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振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振晓于2005年10月3日,伙同他人在洛阳市工人文化宫与被害人张某某纠纷厮打,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同伙持刀捅张某某大腿内、外侧各一刀,致使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该系主犯、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张振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振晓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振晓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振晓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